金像電:公告本公司現金減資換發股票相關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8-24 10:41
本公司於111年6月8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辦理現金減資案,業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1年7月12日臺證上一字第1111803141號函申報生效,並經經濟部111年8月4日經授商字第11101139950號函核准減資變更登記在 案。本次辦理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業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23日臺證上一字第1111804077號函核備在案。 一、依公司法第273條第2項規定,將減少資本銷除股份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公司名稱:金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所營事業: (1) 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2) CC01110 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 (3) CC01990 其他電機及電子機械器材製造業 (4) CA04010 表面處理業 (5) F119010 電子材料批發業 (6) F219010 電子材料零售業 (7) F401010 國際貿易業 (8) I501010 產品設計業 (9)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三)本公司所在地:桃園市中壢區西園路113號。 (四)董事人數及任期:本公司董事9人(含獨立董事3人),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均得連任。 (五)訂立章程之年月日:70年8月10日;最近一次修訂日期:111年6月8日。 (六)原發行股份總數及金額:額定資本總額新台幣7,500,000,000元,分為750,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分次發行。實收資本額新台幣5,464,878,410元,已發行股份546,487,841股。 (七)減資事由:提升股東權益報酬率,增加公司每股獲利能力。 (八)訂定111年7月15日為減資基準日,並向經濟部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 二、減資換發有價證券作業計劃內容: (一)換發股份總數及金額:原已發行普通股546,487,841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計新台幣5,464,878,410元整。 (二)減資銷除股份總數及金額:銷除已發行普通股54,648,784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計新台幣546,487,840元整;減資比率:10.00%。 (三)減資後股份總數及金額:減資後普通股491,839,057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計新台幣4,918,390,570元整。 (四)本次減資銷除股份換發新股採無實體發行,將依減資換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各股東所持有之股份分別計算,每仟股換發900股(即每仟股減少100股);每仟股退還現金新台幣1,000元。減資後普通股不滿一股之畸零股,股東可自行在減資換股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辦事處辦理拼湊成整股,未拼湊或拼湊後仍不足一股之普通股畸零股,依減資換股基準日前在股票公開集中交易市場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給付現金,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全捨),並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以該收盤價承購之。 (五)本次現金減資換發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發行之股份相同。 三、減資換發股票日程 (一)舊股票最後交易日:111年9月6日 (二)舊股票停止在市場買賣期間:111年9月7日至111年9月16日 (三)舊股票最後過戶日:111年9月11日(因最後過戶日111年09月11日適逢例假日,凡持有本公司股票而尚未辦理過戶之股東,請於111年09月08日17時前親臨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過戶手續(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辦理過戶手續,掛號郵寄者以09月11日(最後過戶日)郵戳日期為憑)。 (四)舊股票停止過戶期間:111年9月12日至111年9月16日 (五)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111年9月16日 (六)新股票上市開始買賣日期暨舊股票終止上市日期:111年9月19日 (七)現金減資退還股款發放日:111年9月23日 (八)自新股上市買賣之日起,舊股票不得作為買賣交割之標的。 四、換發新股之程序: (一)本次減資作業採全面無實體換發有價證券,故請尚未在證券商處開設集保帳戶之股東,務必儘速至往來證券商開立集保帳戶,以利辦理換發作業;已送存證券集保帳戶之股票,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於新股票上市買賣日(111年9月19日)統一換發為無實體之新股上市買賣,股東不需辦理任何手續。 (二)本公司將寄發股票換發申請書予各股東,請持有實體股票之股東自換發申請書上所載明之換發日起,儘速至本公司股務課辦理換發手續: 1.已過戶舊股票換發:請備妥換發申請書上所載之舊股票及原留印鑑章,至本公司股務課辦理換發手續。 2.未過戶舊股票換發:請持舊股票、過戶申請書、買進報告書或相關證明文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補辦過戶後再依前款辦理換發及劃撥手續。 (三)換發地點: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本公司股務代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辦理,電話:(02)6636-5566。(郵寄申請辦理者,請依前述方式檢附相關文件並請以掛號方式郵寄,以免遺失)。 五、其他未盡事宜,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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