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致: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本公司股份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8-11 16:04
第35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8/11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690,631,528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1/08/12~111/10/11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2,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8.00~28.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61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第六案由: 111年第1次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予員工案,提請 審議。
說 明:
一、為激勵員工及留住優秀人才,擬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規定辦理,執行買回庫
藏股轉讓予員工。本次擬買回本公司股份相關條件如下:
1.買回股份目的:轉讓予員工。
2.預定買回股份種類及數量:普通股2,000,000股。。
3.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新台690,631仟元。
4.預計買回期間及: 111年8月12日至111年10月11日。
5.買回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 18 元至 28 元;惟若股價低於前述區間價格下限時,本公司將繼續
執行買回公司股份。
6.買回方式:自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二、本次預定買回股份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0.61%,考慮本公司財務狀況,本案對本公司資本維持
應無重大影響,檢附「董事會聲明書」如附件6。
三、配合本次股份買回轉讓予員工,訂定本公司「111年第1次買回股份轉讓辦法」如附件7。
四、本案業經審計委員會通過。
五、提請 審議。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 一 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發布之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
工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
定辦理。
第 二 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
通股相同。
第 三 條: 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 四 條: 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全職員工及本公司直接
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全職員工與顧問(係指定期契約人
員,執行公司交付特殊或專案任務,並領有酬勞者),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
格。
第 五 條: 員工認購股數之訂定
員工得認購股數由本公司考量員工服務年資、職務、績效表現、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
要之條件,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
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實際認購資格及認購數量由董事會決議。惟認股人名單具經理人身份者,應
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送呈董事會決議,非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審議後呈報
董事會決議。
員工於繳款期限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可由董事會於當次認購作業或併
至第三條轉讓期間內之後續次別認購作業,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依認股人身分提報審計委員會或薪資
報酬委員會審議後呈報董事會決議。
第 六 條: 買回轉讓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
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 七 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轉讓價格採無條件進位法計算至新台
幣分為止。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調整後轉讓價格= 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x(申報買回股份時已發行之普通股
總數 / 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第 八 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 九 條: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一、依本辦法轉讓之股份,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依轉讓時當時之法令及公司相關作業辦理。
二、本公司得依整體經營獲利狀況,保留調整或停止實施之權利,受領之員工需盡保密之義務。
第 十 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111年8月11日111年第3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
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2,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0.61%,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
資產之1.10%,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
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本會計師認為威致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買回該公司股份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
且其經董事會決議預定買回股份之區間價格尚屬合理,對其相關財務資料及財務結構等並無重大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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