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鑫: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買回本公司股份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8-01 18:34
第35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8/01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931,816,321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1/08/02~111/09/30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20,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6.59~14.57,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48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第四案:擬買回本公司普通股股份轉讓予員工案,提請 討論。
說 明:
1、擬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
定買回本公司股份,相關事項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依最近期財務報表計算上限為新台幣 1,931,816,321仟元。
(4).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自111年8月2日至111年9月30日止。預計買回20,000,000股,佔本
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478%。
(5).買回之區間價格:
A.買回下限:每股新台幣6.59元。
B.買回上限:每股新台幣14.57元。
C.當公司股價低於所定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
(6).買回之方式: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2、本公司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本案,需出具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
維持之聲明書,請參閱附件三。本次買回價格區間經證券承銷商出具之合理性評估意見,請參閱
附件四。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員工辦法,請參閱附件五。
3、依證交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六項規定,本公司之關係企業及內部人於公司買回之期間內不得賣
出股份,將於本案決議通過後通知關係企業及內部人知悉。
4、董事會之決議及執行情形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
5、擬提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人員進行所有與上述買回相關之交易及簽署相關文件。
6、本案俟審計委員會通過後,提請董事會決議。
決 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一、目的:
本公司為激勵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
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以下簡稱庫藏股)
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二、轉讓股份種類、權利義務內容及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庫藏股為本公司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
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三、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半年內,授權董事長一次或多次轉讓予
員工。
四、受讓人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三個月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長同意之本公司之全職員工,得
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五、轉讓程序:
員工得認購之股數將依照員工職稱職等、薪資、服務年資、績效表現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
準,訂定得受讓股份之權數,並需兼顧本次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
股數之上限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員工認購股數。惟認股人名單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薪資
報酬委員會審議後呈送董事會決議。
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由董事長另洽特定員工
認購之。
六、本次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6.1 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庫藏股。
6.2 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
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6.3 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七、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轉讓價格採無條件進位法計算至
新台幣分為止。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調
整之。
調整後轉讓價格=每股實際平均買回價格×(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股份總數÷公司轉讓
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八、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庫藏股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九、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9.1 依本辦法轉讓之股份,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依轉讓時當時之法令及公司相關作業辦理。
9.2 本公司得依整體經營獲利狀況,保留調整或停止實施之權利,受領之員工需盡保密之義務。
十、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十一、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111年8月1日第九屆第七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
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
20,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478%,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
流動資產之7.52%,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
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7人(含1人委託)同意本聲明書之內
容,併此聲明。
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馬維欣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評估意見如下:「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
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在合理範圍內,尚無重大
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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