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開:媒體報導澄清說明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7-07 17:48
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11/07/06
2.公司名稱: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聯合報、今周刊等
6.報導內容:報導「不滿台開私募案,練台生、吳子嘉圍攻邱于芸、藍俊昇」等標題
7.發生緣由:關於111/07/06媒體報導澄清說明
8.因應措施:報導澄清
9.其他應敘明事項:
針對今周刊上述報導中,吳子嘉質疑本公司從去年第三季就交不出財報云云,然查
本公司去年度第三季財務報表早於110年11月15日即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並無
所稱交不出財報之情事。又吳子嘉於聯合報上述報導中以藍俊昇先生應募本公司之
私募普通股一事,影射藍先生是否將在本公司下市後以黑箱作業賤價取得不動產云
云。查本公司就資產處分設有相關規章、辦法可資依循,並有獨立董事、審計委員
會等監督機制,絕對不會發生所謂藉黑箱作業賤價處分資產,或第三人可任意指使
本公司賤價出售資產之情事。上開報導內容未翔實反應本公司內控、內稽制度之完
備,恐造成外界誤解,本公司深表遺憾。
再就上開報導中提及本公司私募普通股定價一事,本公司除依法向大股東徵集應募
意願外,並將相關應募人、應募股數等執行情況,依法完成申報作業並公告於公開
資訊觀測站私募專區上,其過程一切適法、平等、公開、透明。有關定價部分,本
公司係依據110年度股東常會決議、「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
之(二)參考價格的第1項—上市或上櫃公司基準計算價格,復依據金管會證期局之
意見及參考律師所出具之相關法律意見書後始定之。然而本公司獨立董事明知本公
司為上市公司,並非興櫃股票公司,不適用興櫃股票公司私募普通股定價基準,卻
反於常情,堅持引用錯誤之法條,先由獨立董事藉各式方式要求本公司應適用興櫃
股票公司私募普通股定價基準,其引用錯誤法條內容如下:
「2.興櫃股票公司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2)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
立法院趙天麟委員藉此於媒體上質疑本公司之私募案、立法院高嘉瑜委員日前受訪
時也質疑本公司之私募案是否涉及掏空或背信、吳子嘉亦在今週刊上開報導中稱如
果沒有交出財報就無法以最近財報淨值作為參考價格云云,凡此均造成投資大眾之
混淆,此舉傷害本公司甚鉅,爰此說明以正視聽。
有關本公司因財報、跳票導致恐將下市一情,本公司刻正積極挽救中,例如積極與
銀行、債權人進行債務協談、與會計師共商如何完備財報簽核作業,包含正在偵辦
中之帳冊等失竊案,如何藉助公權力取回有關帳冊以促進財報之完整。此外,本公
司亦將繼續活化資產、調整營業模式,努力使公司營運早日回歸正軌,以回報始終
堅定支持本公司之股東全體!爰此澄清,並申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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