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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你知!農委會明年一月起的實施新政懶人包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12-28 16:07


記者賴鵬翔/台北報導


105年1月1日起農委會各機關、單位有了許多新政、新措施,記者整理相關內容說明的懶人包一覽表如下,大家可要仔細看好了!

水保局:中央與地方攜手合作,共推第二期農村再生計畫

一、101-104年度農村再生實施計畫主要執行策略為「由下而上、計 畫導向、社區自治、軟硬兼顧」,導入制度與專案,兼顧基本需
求。

二、105-108年度農村再生實施計畫已送國發會審議通過,將結合農業生產力4.0及新世代農業工作者培育方案,促進產業發展活化農村。

漁業署:赴我國專屬經濟水域以外作業之遠洋漁船,應裝設電子漁獲回報設備。

因應國際漁業管理趨勢,即時掌握我遠洋漁船作業動態,赴我國專屬經濟水域以外作業之遠洋漁船,自105年1月1日起,100噸以上所有遠洋漁船均應裝設電子漁獲回報設備,並以該設備回報漁獲資料。未滿100噸遠洋漁船,進入國內外港口後,應裝設電子漁獲回報設備,並經測試合格,始得出港作業。

農糧署:104年起辦理農作物天然災害保險之試辦,並於105年起補助相關保單保險費。

依照農委會推動農作物天然災害保險之試辦政策,農糧署已發布「農作物天然災害保險試辦補助要點」,將就審查通過並公告之保險商品辦理保費補助。「富邦產物高接梨農作物保險」、「富邦產物高接梨農作物保險梨穗寒害損失附加保險」及「富邦產物高接梨農作物保險(政府災助連結型)」等3件保險商品,業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核准銷售,並經農委會審查公告。農糧署將就投保上開保險商品之農民,補助全年保險費之三分之一;其中高接梨之補助金額上限為每公頃3萬元。

農糧署自105年起調整休耕給付條件為加強輔導活化休耕農,並將有限財政資源運用於實際耕作之農民,自105年起調整休耕給付條件如下:

一、對於連續兩個期作未配合政策復耕之農地,不給予休耕給付。該等農地須於休耕當期作之「前兩個期作」至少要有一個期作復耕,經勘查合格或判釋有案者,始得申報休耕。

二、承租公有地應自任耕作並依租約內容實際從事農作生產,規範承租公有地不得申辦休耕,惟維持其辦理種稻、轉(契)作資格,以合理利用農地資源。

三、為合理妥善運用國家財政資源,以避免政府補貼集中於擁有大面積休耕地之農戶,每戶每年申報自有農地休耕面積上限為3公頃;至於承租農地,倘需一個期作辦理休耕,不受此限。

防檢局:核可蘭園外銷生產栽培作業管理要點

爲逐步落實外銷蘭園自主管理,提升我國蘭花產業競爭力,並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訂定本要點並自10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外銷核可蘭園之生產栽培作業應依本要點辦理,防檢局依據該要點第10點,將核可蘭園之定期檢查及複檢作業公告指定由社團法人蘭花產銷發展協會辦理,而核可蘭園之輸出植物檢疫及缺失記點與溫室核可及終止仍由防檢局依相關規定辦理。

漁業署

漁會法第19條增列第4項:「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前入會之漁會甲類會員,住址遷離原漁會組織區域後,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前遷回原漁會組織區域,且持續從事漁業勞動,並按年繳交常年會費者,自其遷回之日起,視同再入會。」

一、部分漁民早期為了子女就學,曾將戶籍遷出漁會組織區域,依漁會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戶籍遷出即為出會,致喪失老農津貼申領資格。

二、本次修正後,對於過去不符申領資格者,凡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前將戶籍遷回原漁會組織區域,且持續從事漁業勞動,並按年繳交常年會費者,均可重新向漁會提出申請老農津貼,以維護漁會甲類會員權益,並保障老年漁民退休福利。

畜牧處

寵物食品業者申報辦法

一、寵物食品製造、加工或輸入業者,應依寵物食品業者申報辦法,向農委會申報所營之寵物食品。

二、農委會將建置「動物保護資訊網」寵物食品業者申報相關網頁,並預計於今(104)年12月底前開放業者申報。

明年一月、企劃處成立「財團法人農業政策研究中心」

農委會為強化國內農業政策研究,因應國際經貿自由化情勢及產業結構調整之延伸需要,成立「財團法人農業政策研究中心」,以提高農業政策研究之深度及應用性,培養政策研究人才,作為農業部門政策決策支援與諮詢智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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