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騰: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上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5-13 16:19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
被告—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長等人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0年金上字第000007號
4.事實發生日:111/05/13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因105年發生之財務報告揭露等問題,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以下簡稱投保中心),投保中心依法109年度金字第1號對本公司暨董事長等人提起
再上訴之損害賠償,案經多年,111年5月11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上訴及
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6.處理過程:如有需要將委請律師協助處理。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財務及營運並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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