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茂: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5-03 17:30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5/03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
0910003455號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且須為策略性投資
人,並以對本公司長期發展及競爭力與既有股東權益可
產生效益者為優先,目前尚無已洽定之特定人,洽定特
定人之相關事宜,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4.私募股數或張數: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不超過38,000仟股之範圍內辦理現金增
資私募普通股,並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一~二次辦理。
5.得私募額度:以不超過38,000仟股之範圍內。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認股價格之訂定,係以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
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
價或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
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較高者為參考價格。
(2)本次私募普通股認股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九成為依據。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
會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實際
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
(3)前述私募普通股認股價格之訂定,係參考公司股價,並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
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故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本次籌措之資金預計用於充實營運資金、健全財務結構及其他因應本公司長期發
展之資金需求等一項或多項用途。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考量私募方式相對具時效性與便利性等因素,及私募有價證券原則上三年內不得自
由轉讓之規定,將可確保本公司與應募人間之長期關係,有利公司引進策略性投資
人之規劃,故以私募方式辦理具有必要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普通股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得自私募普通股交付日起滿三年後,向臺
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核發符合上市標準之同意函,後續並向主管機關
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及申請上市交易事宜。
本次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受交付後三年內轉
讓之限制外,本次所發行之私募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原普通股股份相同。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有關私募條件、資金運用計畫、
資金用途、預定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相關事項,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
事會依公司實際需求、市場狀況及相關法令訂定、調整並全權處理之。未來如因
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指示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市場客觀因素變化而須修正時,亦授
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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