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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聯致:代子公司蘇州聯致科技有限公司公告接獲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民事民事判決書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4-19 18:48


第2款


公司代號:3585


公司名稱:聯致

發言日期:2022/04/19

發言時間:18:48:26

發言人:蘇連芳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徐曉

被告:蘇州聯致科技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2022)蘇0591民初825號

4.事實發生日:111/04/19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原告徐曉向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園區法院)遞狀訴訟請求,蘇州聯致於

110/11/23董事會的召集、主持程序、出席人數均違反公司法規定,向蘇州工業園區

人民法院訴訟請求撤銷前述董事會決議,通過「公司土地廠房等不動產的活化方案」

將其土地廠房轉讓蘇州群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州群策) 案,一併進行申請財

產保全請求查封蘇州聯致名下土地廠房,並提供擔保,經園區法院准以查封裁定。

園區法院受理上述公司決議撤銷糾紛一案,於111年4月14日以簡易程序審理朝開庭審。

(2)裁定情形

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在111年4月18日作出的(2022)蘇0591民初825號民事判決書,

判決如下:

(2.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

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

持。聯致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缺席時,

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2.2)本案中,聯致公司的董事長因故未能履行主持董事會會議,而係由其代理人彭盛

通主持,但彭盛通並非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的人員,也非聯致公司董事,故董事會

會議程式嚴重違反了公司法及聯致公司章程的規定,應予撤銷。

(2.3)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判決如下:撤銷被告蘇州聯致科技有限公司於2021年11月23日作出的董事會決議。

6.處理過程:

6.1.原告徐曉與被告蘇州聯致公司決議撤銷糾紛一案,園區法院於2022年1月19日

立案受理。

6.2.本案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審理過程中,案外人薛承財的申請,追加其為第三

人參與訴訟,在111年4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於111年4月18日審理終結。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經營及財務方面並未產生較大影響;

惟蘇州聯致土地房產已被查封,變更登記應無法完成。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8.1.蘇州聯致擬在受送達後15日內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爭取二審

改判可能性。

8.2.蘇州聯致評估重新再次召開董事會,擬安排董事長親自出席。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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