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福:就本公司高榮志獨立董事以署名「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召集權人高榮志」寄發非股東會開會通知書之信函予股東之說明。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4-08 19:37
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11/04/08
2.公司名稱: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股東接獲署名「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召集權人高榮志」寄發標題為「股
東行動主義,從投票開始」之信函。
6.因應措施:發布重大訊息說明。
7.其他應敘明事項:
署名「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召集權人高榮志」寄發標題為「股東行動主義,從投
票開始」之信函,因信函內容涉諸多不實,且寄發信函有濫用股東個資違法之嫌,
恐侵害本公司與股東權益,爰說明澄清如下:
(1)高榮志獨立董事因召集股東臨時會取得111年3月24日停止過戶後之本公司股東名
簿。惟因召集股東會依法取得股東名簿,應僅於為召開股東會之目的範圍(即確認
公司之股東身分並寄發股東會開會通知)內處理及利用。然高榮志獨立董事卻利用
其股東臨時會召集權人之地位,於取得股東名簿後,違法用於寄送非屬股東臨時會
開會通知之信函予股東,顯然已逾越取得股東名簿之個人資料使用目的範圍,而有
違法濫用股東個資、侵害股東權益之嫌。
(2)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受高榮志獨立董事委託辦理股東臨時會之
股務事務,依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股東會召集權人證券所有
人名冊作業要點〉,自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取得本公司111年3月24日停止過戶後之
股東名簿。而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之事項應為:開會通知書
(委託書)之寄發及補發、委託書及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統計驗證作業、股東報
到、計票等。且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亦於該開會通知書上印製「
本股務代理部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僅會在辦理股務業務之目的範圍內為處理及利用
,相關資料將依法令或契約約定之保存期限保存;當事人如欲行使相關權利,請逕
洽本股務代理部。」字句。
(3)然自署名「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召集權人高榮志」寄發之信函觀之,信函形式
上為開會通知書之格式,且信函右上角所印製之國內郵資已付戳記許可字號為:「
台北郵局許可證台北字第580號」,即為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就寄
送本次股東會通知所申請之許可證字號。足見前揭信函應為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股務代理部協助高榮志獨立董事印製與寄發。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
代理部前開就本公司股東個資之處理及利用行為,顯然已逾其辦理本次股東會股務
之目的範圍,而有違法濫用本公司股東個資之嫌。
(4)本公司前獨立董事王明德辭任原因為人生規劃(仕途)。
本公司110年度財務報告無法於111年3月31日完成公告申報,係因高榮志獨立董事
經合法通知拒絕出席本公司之審計委員會,致審計委員會因出席人數不足無法召開
所致。本公司於高榮志獨立董事先後二次缺席審計委員會情況下,依法以1/2以上獨
立董事出具意見,並由全體董事2/3以上通過,本公司簽證會計師業已完成本公司110
年財務報告書簽證,並於111年4月1日完成公告申報。本公司111年3月25日、111年4
月1日董事會通過財務報告過程,及本公司110年度財務報告延緩申報等情,及其他
因高榮志獨立董事缺席審計委員會等滋生相關爭議,本公司前已多次以重訊公告,
茲不再贅述,請參閱相關重大訊息公告。
(5)高榮志獨立董事及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上開於取得股東名簿後
,為目的範圍外之處理及利用行為,恐構成違法蒐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嫌,如因此
造成本公司受有損害,本公司將依法究責;股東就高榮志獨立董事召集之111年4月
22日股東臨時會,如欲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權利,請依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股務代理部於該開會通知書上印製「本股務代理部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僅會
在辦理股務業務之目的範圍內為處理及利用,相關資料將依法令或契約約定之保存
期限保存;當事人如欲行使相關權利,請逕洽本股務代理部。」所告知者,逕洽該
公司股務代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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