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驛-KY:公告本公司110年度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加繼續經營有關之重大不確定性段落之查核報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3-31 19:23
第30款
1.事實發生日:111/03/29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
富驛酒店集團有限公司公鑒:
查核意見
富驛酒店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一○及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資產
負債表,暨民國一一○及一○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合
併權益變動表、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
,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
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
、國際財務報導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富驛酒店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子公
司民國一一○及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國一一○及一○九年
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
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
。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富驛酒店
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
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繼續經營有關之重大不確定性
如合併財務報告附註一所述,富驛酒店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營運產生大幅虧損且
本期持續虧損,截至民國一一○及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待彌補虧損分別為
新台幣596,260仟元及948,931仟元,民國一○九年已超過實收資本額且流動負債大於
流動資產達新台幣82,284仟元。該等情況顯示富驛酒店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繼續
經營之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本會計師未因此修正查核意見。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富驛酒店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
一一○年度合併財務報告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告整
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除繼
續經營有關之重大不確定性段所述之事項外,茲對富驛酒店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民國一一○年度合併財務報告之關鍵查核事項敘明如下:
收入認列
富驛酒店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為飯店品牌授權及委託管理服務,由
於營業收入對整體財務報表影響係屬重大,是以為一關鍵查核事項。相關收入認列之
會計政策暨攸關揭露資訊,請參閱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十四)及六(十二)。本會計師
對此之查核程序包括:
1.瞭解及測試收入認列有關之內部流程及相關控制。
2.瞭解主要收入之形態及交易條件,以評估收入認列時點是否適當。
3.選定財務報導日前後一段期間,核對收入交易記錄及各項憑證,以評估相關交易是
否認列於適當之期間。
4.執行分析性覆核前述交易對象之營業收入年增率及應收帳款週轉率,以確認銷貨對
象及交易之合理性。
應收帳款之減損
富驛酒店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應收帳款餘額為新台
幣17,575仟元,佔富驛酒店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總資產之2%。相關資訊請參閱附
註四(十三)、五(一)及六(三)。對富驛酒店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財務報告影響係
屬重大,其預期信用損失評估是否得以反應應收帳款信用風險及所採用提列政策之適
當性涉及管理階層的主觀判斷,因此本會計師將應收帳款之減損評估列為關鍵查核事
項。
本會計師對於上述層面事項已執行之主要查核程序如下:
1.複核客戶歷史付款狀況分析備抵損失,依據客戶歷史付款狀況評估應收帳款可收回
比率合理性,並參考當年度付款狀況及其他可得客戶資訊,驗證個別大筆逾期應收帳
款提列減損比率之足夠性。
2.評估期後已逾期應收款項收回現金的可回收性,以考量是否需要額外再提列備抵損
失。
3.瞭解管理階層對主要客戶群產生之應收帳款提列政策並測試應收帳款帳齡分析表之
正確性及完整性,俾以計算管理階層所提列的應收帳款備抵損失。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
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
財務報告,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告未
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富驛酒店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子公
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
意圖清算富驛酒店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
可行之其他方案。
富驛酒店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
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
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一
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
。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
響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疑。本會計
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1.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
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
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
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2.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
其目的非對富驛酒店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4.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富驛
酒店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
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
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
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
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富驛酒店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再具有繼
續經營之能力。
5.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告
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6.對於富驛酒店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
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告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
行,並負責形成合併財務報告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
(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
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
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富驛酒店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
一一○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
,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
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3.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德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4.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核准簽證文號1:林兆民 金管證審字第0980054543號
5.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核准簽證文號2:陳文彬 金管證審字第1020049365號
6.會計師查核(核閱)報告日:111/03/29
7.因應措施:無。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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