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3-17 20:47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3/17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a)應募人之選擇方式:本次私募有價證券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等
相關法令規定及主管機關相關函釋所定之特定人為限。
(b)應募人之選擇目的:以能協助本公司開發新市場、擴展營運規模及對本公司
未來營運產生直接或間接助益之策略性投資人為限,且非本公司之內部人或關係人。
(c)應募人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目前尚未洽定特定應募人,實際應募人之選擇
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據上述法令決定之。
4.私募股數或張數:
以不超過10,0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
以不超過10,000,000股額度內,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辦理,實際募資
額度擬授權董事會視當時市場狀況、公司實際需要及洽特定人情形辦理之。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a)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以不低於本公司定價日前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
高者之八成訂定之:(1)定價日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
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2)定價日
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
反除權後之股價。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發行價格在前述原則下,依據證券交易法
第43 條之6 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日後洽定特
定人情形及視當時市場狀況,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b)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方式係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
事項」之規定,並考量公司未來展望以及私募有價證券之轉讓時點、對象及數量均有
嚴格限制,且三年內不洽辦上櫃掛牌,流動性較差等因素,故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應
屬合理,對股東權益不致有重大影響。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本次募集之資金將用以充實營運資金及因應公司長期營運發展所需,預計將達成降低
公司經營風險,強化財務結構,提升未來營運績效之效益,對股東權益有正面助益。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本公司為確保籌集資金之時效性及可行性,並有效降低資金成本,擬採私募方式辦理
現金增資發行私募普通股,並引進策略性投資人。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且配
合公司實際需求辦理私募,將可提高公司籌資之機動性及效率,而私募有價證券三年
內限制轉讓之規定,將更確保本公司與策略性投資人之長期合作關係。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除受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限制外,其餘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
普通股相同。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除私募定價成數外,包含實際發行價格、股數、發行條件及
辦法、計畫項目、募集金額、預計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嗣後如
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需法令之改變須變更或修正時,擬請股東會
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代表本公司簽署、商議、變更一切有關以私募方式
發行普通股之契約及文件,並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所需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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