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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肥:補充說明110/9/22、110/10/6、111/1/18、111/2/14重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3-17 16:28


第2款


公司代號:1722


公司名稱:台肥

發言日期:2022/03/17

發言時間:16:28:06

發言人:彭盛隆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債權人 東正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士院擎110司執全莊字第231號、高等法院110年

抗字第779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409號、士院擎111司執全莊字第25號

4.事實發生日:111/03/1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債權人東正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台灣肥料

股份有限公司間假處分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應依士院擎110司執全莊字第231

號(禁止本公司就坐落在臺北市南港區經貿段12地號土地上如臺北市政府都市

發展局106年度建字第56號建築執照所示建物B棟地上6個樓層及50個停車位,

自行或交付他人使用,或為出租、出借等行為)及士院擎111司執全莊字第25號

執行命令(禁止本公司就坐落在臺北市南港區經貿段12地號土地799個地下室停

車位,交付第三人使用,或為出借或出租之行為)履行。

6.處理過程:

(1)本公司就士院擎110司執全莊字第231號執行命令所依據之臺北地方法院110

年度全字第162號假處分裁定所提之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駁回,本公司

於110年12月6日發布重訊並已委任律師提起再抗告。

(2)本公司於110年10月5日收受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廢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全字第162號假處分擔保金部分,擔保金額由

新台幣592,956,000元變更為新台幣201,390,000元。本公司於110年10月6日

發布重訊並委任律師提起再抗告。111年1月18日收到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

抗字第1409號,裁定再抗告駁回,擔保金確定,本公司於111年1月18日發布重訊。

(3)就士院擎111司執全莊字第25號執行命令所依據之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

第1365號裁定(擔保金為新台幣165,640,000元),本公司已於111年2月14日發布

重訊,並提出再抗告。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假處分擔保金係法院推估債權人提起本

案訴訟至判決確定之審理期間(4.5至5年),債務人因假處分不能利用標的物所

受之損害,而要求債權人預先供擔保之數額。按法院擔保金酌定方式,其預估

本公司因此二假處分每年短收之租金約為8千萬至1.65億之間,然本公司因假

處分實際所生之損害,仍將視訴訟審理期間及訴訟結果而有所變動。目前對於

本公司之財務或業務暫無重大影響。後續訴訟若本公司勝訴確定,將對於此期

間短收租金、解除租約等損失求償,並不以法院酌定之擔保金範圍為限。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已提出再抗告。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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