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肥:補充說明110/9/22、110/10/6、111/1/18、111/2/14重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3-17 16:28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債權人 東正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士院擎110司執全莊字第231號、高等法院110年
抗字第779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409號、士院擎111司執全莊字第25號
4.事實發生日:111/03/1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債權人東正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台灣肥料
股份有限公司間假處分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應依士院擎110司執全莊字第231
號(禁止本公司就坐落在臺北市南港區經貿段12地號土地上如臺北市政府都市
發展局106年度建字第56號建築執照所示建物B棟地上6個樓層及50個停車位,
自行或交付他人使用,或為出租、出借等行為)及士院擎111司執全莊字第25號
執行命令(禁止本公司就坐落在臺北市南港區經貿段12地號土地799個地下室停
車位,交付第三人使用,或為出借或出租之行為)履行。
6.處理過程:
(1)本公司就士院擎110司執全莊字第231號執行命令所依據之臺北地方法院110
年度全字第162號假處分裁定所提之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駁回,本公司
於110年12月6日發布重訊並已委任律師提起再抗告。
(2)本公司於110年10月5日收受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廢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全字第162號假處分擔保金部分,擔保金額由
發布重訊並委任律師提起再抗告。111年1月18日收到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
抗字第1409號,裁定再抗告駁回,擔保金確定,本公司於111年1月18日發布重訊。
(3)就士院擎111司執全莊字第25號執行命令所依據之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
第1365號裁定(擔保金為新台幣165,640,000元),本公司已於111年2月14日發布
重訊,並提出再抗告。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假處分擔保金係法院推估債權人提起本
案訴訟至判決確定之審理期間(4.5至5年),債務人因假處分不能利用標的物所
受之損害,而要求債權人預先供擔保之數額。按法院擔保金酌定方式,其預估
本公司因此二假處分每年短收之租金約為8千萬至1.65億之間,然本公司因假
處分實際所生之損害,仍將視訴訟審理期間及訴訟結果而有所變動。目前對於
本公司之財務或業務暫無重大影響。後續訴訟若本公司勝訴確定,將對於此期
間短收租金、解除租約等損失求償,並不以法院酌定之擔保金範圍為限。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已提出再抗告。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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