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電: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3-17 14:43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3/17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私募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
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並擬包括內部人及關係人。
本公司評估選定應募人時,將以不發生經營權重大變動為原則,目前並無已洽定之應
募人,洽特定人之相關事宜,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1)擬參與私募之內部人或關係人可能名單、選擇方式與目的、應募人與公司之關係:
選擇方式與目的:對本公司營運相當了解
應募人與公司之關係:
a.李益仁(董事長本人)
b.達人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利用他人名義持有)
(2)法人應募人之股東持股比例佔前十名之股東與公司之關係:
達人投資有限公司
a.股東名稱:李益仁(本公司董事長)
b.持股比例:100%
4.私募股數或張數:私募普通股發行總股數以不超過25,000,000股為限
5.得私募額度:
本私募案預計自本公司股東常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預計分二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價格訂定,應不低於本公司定價日下列二款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
之八成:
a.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
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
b.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惟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發行價格視洽特定人之情形,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上述
方式訂定。
(2)本次私募普通股實際發行價格之訂定將參考本公司營運狀況、未來展望、受限於三
年不得自由轉讓以及最近股價情形,並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
意事項」及現行法令之規定進行訂價,故其價格之訂定應有其合理性。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資金用途為充實營運資金及償還銀行借款,預計產生強化財務結構及節省利息支出等
效益,對股東權益將有正面助益。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考量募集資本之時效性、可行性及發行成本,並考量私募有價證券受限於三年內不得
自由轉讓之規定,可確保公司與應募人間之長期股權關係,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
營運實際需求辦理私募,亦將有效提高本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故不採用公開
募集而擬以私募方式發行。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1)本次私募及嗣後所配發之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規
定,本次私募及嗣後所配發之普通股於本次私募普通股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
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外,不得再行賣出。
(2)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及嗣後所配發之普通股,自本次私募普通股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
,依相關法令規定申請補辦公開發行程序,並採帳簿劃撥交付無實體方式為之,申
請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相關事項,擬授權董事會得視募集實際情形,於股東會
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次辦理;且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不論股款是否足額募
齊,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議,若原計畫仍屬可行,視為已收足私募現金增資
發行新股之股款,並完成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募集。
(2)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定價日、實際發行價格、增資基準日擬授權董事會決
定之。
(3)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發行價格、發行條件、計劃項目、及其他相關事項如
因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意見或市埸狀況變化時,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除以上所述授權範圍外,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代表本公司簽署、商議一切有關本
次私募普通股之契約及文件,並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本次私募普通股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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