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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信驊: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3-07 18:25


第11款


公司代號:5274


公司名稱:信驊

發言日期:2022/03/07

發言時間:18:25:46

發言人:吳俐俐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3/07

2.預計發行價格:為無償發行配發予員工。

3.預計發行總額(股):

不超過普通股6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實際發行股數將於發行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案經股東會及主管機關核准後另提董事會決議之。

4.既得條件: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需於各既得日當日仍在職,且期間未曾有

違反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競業禁止、保密協議或與公司間合約約定

等情事,並達成公司所設定個人績效評核指標與公司營運目標;於各年度

既得日可既得之最高股份比例分別為:2023年可既得股數比例上限為35%、

2023至2024年兩年合計可既得股數比例上限為70%、2023至2025年三年合計

可既得股數比例上限為100%。惟可既得之實際股份比例與股數須再依績效

期間各年度個人績效與公司營運目標達成度所設定之既得比例計算,其中

公司營運目標自2021年度起依營業利益成長率為營運目標,並以2021年度

結算數字為計算基礎起算績效期間分別為2022年、2023年、2024年三個結

算績效期間,共計三個績效期間。營業利益成長率採跨年度結算可既得股

數,計算結果到股為止,未滿一股者無條件捨去。

(2).公司營運目標以營業利益成長率為指標,最低既得股數比例為1.8%,目標

值為300%,達目標值既得股數比例為100%,是否達到目標值以無條件捨去

法計算。績效達成未達目標值以插補法計算既得比例;插補法計算以四捨

五入至百分位計算。達成績效指標與水準之判定依各績效期間所對應經會

計師查核簽證之合併財務報表為基礎。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遇有未達既得條件者,由本公司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其他各項情事處理方式,

悉依本公司訂定申報生效之發行辦法辦理。

6.其他發行條件:依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規定。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在職且達到一定績效表現之員工為限。

(2).具資格之員工得獲配股數將參酌公司營運目標及個人績效表現等參考因素

,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或具員工身分

之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3).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

權憑證累計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

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

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與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

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

股東之利益,並確保公司員工利益與股東利益相結合。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依既得條件計算,暫估費用化總金額約為新台幣161,700仟元。如於民國111年

10月初發行,依前述假設估計,暫估民國111年至114年之費用化金額分別約為

新台幣25,266仟元、86,914仟元、37,393仟元及12,127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依目前本公司已發行股數計算,暫估民國111年至114年費用化金額對每股盈餘

可能影響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0.74元、2.53元、1.09元及0.35元,對本公司每

股盈餘可能之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員工獲配新股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予以出售、抵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皆由交付信託保管機構依約執行之

(3).前項因受信託約定之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可

參與配股、配息及現金增資認股。

(4).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

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本公司將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

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實行。嗣後如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審核要求等因

素而有修正之必要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後

始得發行。

(2).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全權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

依相關法令修訂或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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