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鼎:本公司資金貸與達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告標準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3-04 17:24
第23款
1.事實發生日:111/03/04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興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關係企業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277,094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10,00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250,00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否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60,000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2,843,992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747,033
5.計息方式:
依合約規定,自借款日起,按月固定計收
6.還款之:
(1)條件:
依合約規定為非循環動用,不得逾合約之到期日
(2)日期:
借款合約到期日之前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430,000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62.07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母公司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於111.3.4董事會決議資金貸與
興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250,000仟元非循環性動用額度,
期限為111.3.4-112.3.3,達第一項第三款應公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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