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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愛山林:本公司接獲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結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3-03 17:19


第2款


公司代號:2540


公司名稱:愛山林

發言日期:2022/03/03

發言時間:17:19:18

發言人:張境在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告訴人: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1:林鴻明

參與人:啟揚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參與人:王在山

參與人:王重男

參與人:王燕航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9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4號

4.事實發生日:111/03/03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於111年3月3日收到臺灣高等

法院109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4號刑事判決書,判決主文:原判

決關於林鴻明除事實欄「乙、二」(即關於啟揚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犯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有罪部分外,

均撤銷。

林鴻明共同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款之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處有期徒

刑參年。又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

項第二款之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處有期徒刑陸年。應執

行有期徒刑捌年。

鴻明犯罪所得新臺幣參億零伍佰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

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啟揚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犯罪所得新臺幣壹億肆仟壹佰參

拾參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在山、王重男、王燕航之財產不予沒收。

6.處理過程:無。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判決結果對本公司不會有增加損失甚或有損

失之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已委任律師向林鴻明請求民事損害賠償,目前民事案件

仍在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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