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凌-KY:本公司對龍行利興業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公開收購本公司普通股股份之審議委員會結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2-18 18:11
第38款
1.接獲公開收購人收購通知之日期:1110214
2.審議委員會召開日期:1110218
3.會議出席人員:鄧泗堂委員、陳時雋委員、蕭啟烜委員
4.審議委員會就本次公開收購人身分與財務狀況、收購條件公平性,及收購資金
來源合理性之查證及審議情形:(須完整揭露已採行之查證措施及相關程序)
(1)公開收購人身分與財務狀況:
參酌公開收購人提出之公開收購申報書、公開收購說明書,四家公司資料如下:
A. RIVER NORTH LIMITED 北川有限公司
(一)投資架構:GREAT MERIT ENTERPRISE LIMITED 忠裕企業有限公司持有公開
收購人RIVER NORTH LIMITED 北川有限公司之100%股權。而GREAT MERIT
ENTERPRISE LIMITED 忠裕企業有限公司的最終受益人為單一股東張志邦先生。
(二)各層次投資人背景:
1.公開收購人:RIVER NORTH LIMITED 北川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21年8月23日
(2)實收資本額:美金100 元
(3)股東:單一法人股東GREAT MERIT ENTERPRISE LIMITED忠裕企業公司
(4)董事:張志邦先生
(5)資金來源:股東融資
2.GREAT MERIT ENTERPRISE LIMITED 忠裕企業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 2018年4月26日
(2)實收資本額:港幣100 元
(3)股東:單一自然人股東張志邦先生
(4)董事:張志邦先生
(5)資金來源:股東融資
B. Beauty Trend Holdings Ltd.美興控股有限公司
(一)投資架構:
BRIGHT GRACE ENTERPRISE LIMTITED 耀錦企業有限公司及
RISE HILL ENTERPRISE LIMITED 昇峰企業有限公司各持有50%股權,共同持有
公開收購人BEAUTY TREND HOLDINGS LIMITED美興控股有限公司之100%股權。
BRIGHT GRACE ENTERPRISE LIMTITED 耀錦企業有限公司之單一股東及最終實質
受益人為張文馨女士;RISE HILL ENTERPRISE LIMITED 昇峰企業有限公司之單
一股東及最終實質受益人為張育維先生。
(二)各層次投資人背景:
1.公開收購人:BEAUTY TREND HOLDINGS LIMITED美興控股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21年10月5日
(2)實收資本額:美金100 元
(3)股東:BRIGHT GRACE ENTERPRISE LIMTITED 耀錦企業有限公司及
RISE HILL ENTERPRISE LIMITED 昇峰企業有限公司各持有50%股權,合計
共同持有公開收購人BEAUTY TREND HOLDINGS LIMITED之100%股權。
(4)董事: 張文馨女士、張育維先生
(5)資金來源:股東融資
2.BRIGHT GRACE ENTERPRISE LIMTITED 耀錦企業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18年1月15日
(2)實收資本額:港幣100 元
(3)股東:單一自然人股東張文馨女士
(4)董事: 張文馨女士
(5)資金來源:股東融資
3.RISE HILL ENTERPRISE LIMITED 昇峰企業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 2018年3月8日
(2)實收資本額:港幣100 元
(3)股東:單一自然人股東張育維先生
(4)董事: 張育維先生
(5)資金來源:股東融資
C. Angel Space Ltd.
(一)投資架構:
Star Club Limited持有公開收購人Angel Space Limited之100%股權。而
Star Club Limited的最終受益人為單一股東HUANG, AI-LING(黃愛玲)女士。
(二)各層次投資人背景:
1.公開收購人:Angel Space Limited
(1)成立日期:2021年11月24日
(2)實收資本額:美金10,000元
(3)股東:單一法人股東Star Club Limited
(4)董事: HUANG, AI-LING(黃愛玲)女士
(5)資金來源:股東融資
2.Star Club Limited
(1)成立日期:2021年11月24日
(2)實收資本額:美金10,000元
(3)股東:單一自然人股東HUANG, AI-LING(黃愛玲)女士
(4)董事: HUANG, AI-LING(黃愛玲)女士
(5)資金來源:股東融資
D.龍行利興業有限公司
該公司核准設立時間:民國104年3月19日,統一編號:24878681,
實收資本額:NTD 3,800,000,負責人為劉斐華。
依據本公司委請之德凱法律事務所邱士芳律師於111年2月18日出具之
獨立專家意見書所示,四位公開收購人之最終受益人及關係人,包括:
張志邦、張育維、張文馨、黃愛玲、劉斐華及於貽勳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依據公開收購說明書,公開收購人皆已出具承諾收購之承諾書,本次
公開收購給付現金對價所需之資金合計為新台幣400,074,894元,公開收購人
已委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北分行於111年2月7日出具履約保證函
,合計金額為新台幣401,000,000元,顯示其有財務能力支付本次公開收購對價。
(2)收購條件公平性:
依據本公司委請誠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林淑玲會計師於111年2月17日出具
「收購價格合理性意見書」所示,本公司於評價基準日(即111年2月11日
)公開收購之合理價格應介於每股新臺幣17.06元至17.51元之間,而
公開收購人對本公司普通股之公開收購價格(即每股新臺幣17.40元),
落於前述收購條件公平性意見書所載之每股價格區間,且適用於所有股東,
本次公開收購條件應尚符合公平性。
又誠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林淑玲會計師針對本公司審計委員會/董事會於
民國 110 年 11 月 9 日通過出售台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一小段土地及建物,
並經專業鑑價機構估價新台幣96,610千元,預計對淨值產生70,961千元之
影響數,調整後之每股淨值為11.07元,調整後的價格區間為13.06~13.5元,
因考量本公司公告出售之不動產本屬供營業使用之資產,因營運調整後才轉為
待處分資產,股價應已適度反映本公司此項股權淨值的增加,以公告日前後
一段期間的股價變動並無大幅變動可知;
另類比公司之每股淨值計算係以110年9月30日之報表為依據,
基於可比較性原則,不予調整上述價格區間。
(3)資金來源合理性:
依據公開收購說明書,本件公開收購人已取得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履約保證函,並指定台新證券為受益人,授權台新證券,於公開收購條件達成
時,為支付本次公開收購對價,得逕行請求行使並指示台新銀行撥款,故
公開收購人之收購資金來源尚屬合理。
5.前開查證是否委託專家出具意見書:(如委託專家出具意見書,請一併完成專家
意見書檔案上傳公告。)
審議委員會已委託誠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林淑玲會計師及德凱法律事務所邱士芳
律師出具專家意見書。
6.審議委員會對其公司股東提供建議,並應載明審議委員會同意或反對意見之
明確意見及其所持理由:
審議委員會對本公司股東提供建議,審議委員會「同意」之明確意見及其所持
理由如下:
本案經全體出席委員認為公開收購人之身分與財務狀況尚未發現存在重大異常之
情事,公開收購條件尚符合公平性,且收購資金來源尚具合理性;惟籲請本公司
股東詳閱公開收購人於公開收購公告及公開收購說明書中所述「參與應賣之風險」
,自行決定是否參與應賣。本建議僅供本公司股東參考,本公司股東應審慎評估
並考量個別投資需求及財務稅務等狀況,自行承擔參與應賣與未參與應賣之風險。
7.其他相關重大訊息: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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