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雨:對於李丞軒及蘇淑茵二人提起詐欺之刑事告訴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1-12 14:26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李丞軒及蘇淑茵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台北地方檢察署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0年度偵字第840號(本案為檢察官主動偵查案件,本公司
尚未提起告訴僅列為被害人,故依法提起告訴以行使訴訟上相關權利)
4.事實發生日:111/01/1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係於民國107年11月間轉投資廣豐國際媒體股份公司約新台幣2.7億元,為保
障廣豐公司對於合和集團旗下台灣摩菲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合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之應收帳款債權共計新台幣126,686,035元,台灣摩菲爾公司及合和公司遂分別簽發本
票予廣豐公司以資保障債權,上開二紙本票並分別由合和集團實際負責人李丞軒(原名
李世揚)及其配偶謝卓燁擔任共同發票人,廣豐公司前負責人蘇淑茵亦知悉此事。
(2)詎李丞軒不甘與其配偶謝卓燁負擔上開票據義務,明知廣豐公司對於台灣摩菲爾公
司、合和公司、李丞軒及謝卓燁並無債務存在,竟與蘇淑茵二人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
,指派廣豐公司職員簽發六張無實際債務關係之本票金額共計新台幣380,058,105元
,並交付台灣摩菲爾公司、合和公司、李丞軒及謝卓燁,使廣豐公司無端承受票據上
債務,對於此事本公司毫不知情。
(3)若非被告李丞軒與蘇淑茵施以詐術,使本公司陷於錯誤,本公司應無可能出於自由
意思判斷而與廣豐公司簽立”增資暨合資協議書”,故本公司投資並交付投資款予廣豐
公司,因之而受有財產上損害,顯係受被告李丞軒、蘇淑茵詐欺所致。核被告李丞軒
與蘇淑茵所為,實已該當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甚明,爰依法提起詐欺之刑事告訴。
6.處理過程:本公司已委請律師處理以維護權益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為本案告訴人,於財務及業務方面均不致
於因本案而有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已委請律師處理以維護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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