逸達:本公司董事會追認修訂110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部分條文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1-07 16:54
第11款
1.事實發生日:111/01/07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0/08/11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民國110年08月11日董事會通過並公告「110年度第一次員
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原通過並公告之第三條條文節錄如下:
第三條、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 以認股基準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及分公司編制內全職及兼職員工為限(所
稱「子公司」,係指符合證期局規定之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
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具有控制能力者;所稱「兼職」員工,係指
受本公司僱用之每日工時不需滿8小時,並按月支領薪資者。)。
(二) 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取得認股憑證之數量,將參酌包括但不限於年資、
職級、工作績效及預期整體貢獻、特殊專才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
應依下列規定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討論審閱合理性後,再提報董
事會核准。
(1) 本公司經理人或兼任本公司董事之員工,應先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
意,再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2) 從屬公司員工若兼具本公司經理人或本公司董事身分者,亦須比照前述程
序,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3) 屬1與2所述以外之本公司、從屬公司員工,應先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同意,
再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一、因應主管機關要求,修正「110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二、辦法修正後內容如下:
第三條、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 認股基準日以本公司及本公司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全職或兼職員工為
限,所稱從屬公司,依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令,係依公司法第
369-2條、第369-3條、第369-9條第二項及第369-11條之標準認定之。
「全職」及「兼職」員工之定義如下:
(1) 全職員工:受本公司或本公司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僱用,並依聘僱
合約執行交付之工作,定期支領薪資者。
(2) 兼職員工:受本公司或本公司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僱用之計時性人
員、部分工時人員(即每週工時小於法定工時者)或特定性定期契約
人員,並依聘僱合約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支領薪資者。
(二) 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取得認股憑證之數量,將參酌包括但不限於
年資、職級、工作績效及預期整體貢獻、特殊專才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
條件等因素,應依下列規定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討論審閱合
理性後,再提報董事會核准。
(1) ~(3)(略)。
(4) 獲配員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之參酌標準如下:
(a) 年度績效考核成績達成績「Meets Expectations」以上。
(b) 因專案工作表現優良,或對公司具有重大貢獻。
(c) 經主管提報認為有利於公司營運成長。
(d) 具有公司所需之特殊工作技能。
(e) 年度績優員工。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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