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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蘋果店記錄顧客信息告示太過霸道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4-13 17:19


王桂霞

自從蘋果發布Apple Watch后,果粉們翹首以待。11日,Apple Watch預約發售了,作為亞洲最大的旗艦店,杭州西湖蘋果零售店也是人頭攢動,火爆異常,不過大批果粉們在進入商店前,發現店外貼出了一個特別的“告示”。這個“告示”上清楚寫,只要進入商店,顧客的聲音和肖像就可能被攝錄,同時表示顧客已經同意蘋果及其合作伙伴在任何媒體上永久使用當事人的錄音和肖像。(4月11日《錢江晚報》)


每當蘋果有新品上市的時候,都引來無數果粉捧場。此次發布的Apple Watch,乃是可穿戴品的一個大事,其創新性的設計功能,激起業界和消費者的熱情,很多人都在等待正式預售日。而杭州蘋果旗艦店貼出的“神”告示,卻令公大跌眼鏡,如此簡單粗暴的做法,乃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侵犯,需要予以糾正並向公道歉。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由此可見,杭州蘋果旗艦店的“神”告示,乃是一條霸王條款,單方面強制消費者同意蘋果及其合作伙伴永久使用錄音和肖像,不具備任何法律效力,消費者不必對其理會。

蘋果旗艦店乃是面對公提供相關服務,不應以霸王條款限制顧客進入,而此項“神”告示容易讓消費者生誤解,以為如果不同意攝錄聲音和肖像的話,就不能進入店內。顯然,蘋果此舉過於霸道,告示內容太過冷漠,沒有充分尊重消費者權益,亦沒有清楚道明為何要攝錄顧客的聲音和肖像,以及對拒者採取何種應對措施等等。

而且,蘋果的“神”告示並未寫明其所攝錄的顧客聲音和肖像,乃是用於商業宣傳推廣方面,還是新聞報導、公益性活動方面。如果是商業化使用,則就侵犯到消費者的肖像權,有拿消費者個人信息牟利的非法嫌疑,必須予以禁止。而如果是新聞報導或公益性活動,則屬於正常的攝錄範圍,但應將其在告示上明情況,以免引發顧客誤會。同時,若有顧客不同意的話,也應及時刪除顧客的個人信息,避免遭到泄露造成損失。

我國公的個人信息被非常收集和使用的情況很嚴重,對公造成經濟損失和精神傷害,政府已經注意到這方面的情況,並立法加強保護個人信息,打擊違法行為。顯然,蘋果的做法有觸犯法律的嫌疑,需要依法予以處。同時,蘋果也應反思自身行為,既然是在中國開店,就要遵守中國法律,不得店大欺客,隨意超越法律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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