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相光: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訂110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辦法部分條文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1-11-04 16:42
第11款
1.事實發生日:110/11/04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0/07/01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認股基準日本公司及國內外從屬公司具特定職等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全職員工
為限;所稱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之標準認定之。認股基準日由
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
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因素,經董事長核定,並提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
,惟經理人及具員工身分之董事,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配合主管機關修正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適用疑義問答」內容及公司需求修訂。
修訂後內容: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認股基準日本公司及國內外從屬公司具特定職等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全職員工
為限;所稱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之標準認定之。認股基準日由
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
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因素,經董事長核定,並提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
如為具經理人身分者,需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討論,再提報董事會同意之;如為
非經理人身分者,需先提報審計委員會討論,再提報董事會同意之。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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