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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豐:本公司收到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執行命令,聲請人並已提供擔保金新台幣15億5,000萬元,相對人應履行其執行命令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1-08-12 18:41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聲請人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0年度商暫字第2號,

桃院祥松110年度司智執全字第1號

4.事實發生日:110/08/1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收到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執行命令,依據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110年度司智執全字第1號債權人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與債

務人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間定暫時狀態處分強制執行事件,

債務人應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商暫字第2號定暫時狀

態處分民事裁定之主文第一項所載:「禁止相對人於兩造間之

本案訴訟確定前,執行民國110年6月15日第23屆第8次董事會

決議事項第2案即『處分子公司泰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

權及子公司泰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權或泰豐中壢廠土地

案』,以及如附件3標售公告所示公開標售泰誠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暨泰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權之所有程序(含開標、

決標)、後續簽約及履約交割之行為」履行。

6.處理過程:本公司收受商業法院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和執行

命令,將暫停公開標售。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暫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業已對商業法院之定暫時狀態

處分裁定提出抗告,待抗告結果後,再決定公開標售程序是

否繼續進行。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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