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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智晶:本公司董事會決議110年第一次買回庫藏股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1-08-11 19:41


第35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8/11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662,563,656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0/08/12~110/10/11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2,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29.00~65.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4.45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07/09/06 ~ 107/11/02 、預定買回股數(股):1000000 、實際已

買回股數(股):536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54.00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第4次申報買回1,000,000股,實際買回536,000股。為維護股東權益及兼顧市場機制,並考

量公司資金運用效益,故未執行完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由一:擬申請第五次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予員工案,提請 審議。

說 明:

(一)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

款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定辦理,擬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予員工。

(二)有關本次擬辦理買回股份之相關事項訂定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2.買回股份種類:本公司之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130,000,000元整。

4.預定買回之期間:110年8月12日~110年10月11日。

5.預定買回之數量(股):2,000,000 股。

6.買回區間價格(元):每股新台幣29元至65元之間,惟股價若低於買回股份價格區間下

限,仍可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7.買回之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8.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4.45%。

(三)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規定,本次買回本公司股份僅佔本公司

已發行股份之4.45%,上述股份之買回業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

持,出具董事會聲明書請參閱附件三。並由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對本次買回股份價格

合理性出具評估意見書,請參閱附件四。

(四)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

員工辦法」,請參閱附件五。

(五)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六項規定,公司之關係企業或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之

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利用他人名義所持有之股份,於公司買回之期間內不得賣出本公

司之股票。相關罰則:內部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時,依證交法第178條規定處新台幣

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六)俟向金管會申報完成後,擬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執行相關買回股份事宜。

決 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並依法公告並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申報。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智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110年8月11日訂定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上市

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定辦理。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

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第一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轉讓期間﹚

第二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

予員工。

﹙受讓人之資格﹚

第三條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正職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

格。

﹙轉讓之程序﹚

第四條員工得認購股數應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定員工

得受讓股份之權數,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

上限等因素,由人資單位依前項原則擬訂提案後,呈董事長核定之。

第五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決議後公告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

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第六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

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申報買回股份時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轉讓買回

股份予員工前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第七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

股份相同。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第八條依本辦法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應依相關法令由公司或員工

各自負擔。

第九條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庫藏股,應自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日起五年內全數

轉讓,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其他﹚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一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智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110年8月11日第六屆第十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

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櫃檯買賣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

2,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4.45%,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

公司流動資產之26.82%,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

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7人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

聲明。

智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王鴻鈞

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智晶公司所訂股份買回區間價格,經本承銷商核算其引用之依據尚無不符,智晶公司所訂股

份買回區間價格應屬合理。

除造成現金流出外,餘對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流動比

率、速動比率等,並未產生重大影響或變動。

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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