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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豐: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與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之說明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1-08-05 07:40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聲請人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0年度商暫字第2號

4.事實發生日:110/08/0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院110年度商暫字第2號聲請人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

人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於民

國110年8月4 日裁定,簡要說明裁判要點如下:

聲請人以新臺幣15億5,000萬元或同額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或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銀行本票為相對人供擔保後,禁

止相對人於兩造間之本案訴訟確定前,執行民國110年6月15日

第23屆第8次董事會決議事項第2案即「處分子公司泰鑫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全部股權及子公司泰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權

或泰豐中壢廠土地案」,以及如附件3標售公告所示公開標售

泰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暨泰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權之所

有程序(含開標、決標)、後續簽約及履約交割之行為。

6.處理過程:委請律師進行後續因應措施。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暫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委請律師進行後續因應措施。

9.其他應敘明事項:截至發布時間為止,本公司尚未收到智慧財

產及商業法院所發之相關正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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