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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課錯稅申請退稅 退稅請求權10年為限

鉅亨網記者郭幸宜 台北 2021-05-19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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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課錯稅申請退稅,退稅請求權10年為限。(鉅亨網資料照)

依法納稅是國民義務,但如果碰到政府課錯稅,要申請退稅也非毫無期限,KPMG 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會計師黃彥賓表示,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定,認為因稅局錯誤導致的退稅,其請求權應受 10 年的消滅時效限制。

黃彥賓指出,申請退稅的請求權有 10 年的消滅時效限制,主要與俗稱「陳長文條款」的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第 2 項條文有關,該條文起因是知名律師陳長文的自用住宅遭稅捐機關誤認為營業場所,而申請退稅的行政救濟案件所促成。


該條文明定,可歸責於政府機關的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查明後退還,且其退還稅款不以 5 年為限。

黃彥賓表示,由於該條文並未明文規定納稅者應申請退稅的期限,導致外界普遍認為,只要是可歸責於稽徵機關錯誤所導致的退稅案件,納稅者不論何時提出,皆可申請退稅且無時效限制。

但黃彥賓說,此種認知近期已被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大字第 4 號大法庭的裁定推翻,裁定明示,退稅請求權屬公法上的請求權性質,基於法的安定性考量,並督促納稅者及早行使權利,因此認定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第 2 項亦應受到請求權消滅時效的限制。

黃彥賓提醒,該條款未明文規定消滅時效及起算點,因此應參照行政程序法 131 條第 1 項有關公法上請求權「因 10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規定辦理。

大法庭裁定進一步指出,因行政程序法 131 條第 1 項於 102 年 5 月 24 日修正生效將原規定 5 年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延長為 10 年,故於 102 年 5 月 24 日前肇因於稽徵機關錯誤所導致溢繳稅款,於該法生效日後方請求退稅者,納稅者最遲應自 102 年 5 月 24 日後 10 年內請求退稅;至於在 102 年 5 月 24 日後方因稽徵機關錯誤產生的溢繳稅款,納稅者最遲應自溢繳稅款日後 10 年內請求退稅。

黃彥賓表示,前述大法庭裁定已顛覆過去社會大眾對於「陳長文條款」無退稅期限的認知,雖其係基於法的安定性考量而對退稅期限做出統一法律見解,然此見解是否有違該法條「政府課錯稅,應該要全額賠償」立法精神,實有可議之處。

行政院 110 年 4 月 15 日通過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第 2 項修正草案,雖認定應受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有關 10 年請求權時效的限制,惟其起算點為該法「未來」修正生效後起算,無異承認在未來修法前,仍應為無期限,此與大法庭裁定對起算點的認定有所不同,也凸顯大法庭與財政部見解歧異之處,則未來立法院在修法時最終會採何種見解,值得進一步觀察。

黃彥賓建議,在「陳長文條款」未來修法前,大法庭裁定認定肇因於稽徵機關錯誤所導致的退稅請求權應受 10 年消滅時效限制,則呼籲納稅者如發現有類此溢繳稅款的狀況時,應盡早提出退稅申請,以免逾期而喪失退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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