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電: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五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金山電五,代碼:80425)發行屆滿3年,債券持有人得行使賣回權之相關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1-05-13 18:41
第53款
1.事實發生日:110/05/13
2.公司名稱:臺灣金山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金山電五於110年7月10日發行屆滿3年,依其發行及轉換辦法第二十條規定
,債券持有人得行使賣回權。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自110年5月31日起至110年7月10日止為債券持有人行使賣回權期間。
(1)債券持有人得於賣回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文件送達時即生
效力),要求本公司按債券面額之100.75%以現金贖回【每張債券賣回價款為
新台幣100,750元】。
(2)債券賣回基準日:110年7月10日。
(3)債券持有人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賣回期間:自110年5月31日至110年7月10日止。
惟本轉換債係採無實體發行,台端之債券已存於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者,
自債券賣回通知之始日(110年5月31日)之前一營業日起(即110年5月28日)至屆滿日
(110年7月10日)之前一營業日止(即110年7月9日),向往來券商辦理賣回手續。
(二)向往來券商申請賣回本轉換公司債之手續及應備文件:
(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註明:賣回,並填妥支票收件
地址或持有人之匯款銀行帳號及加蓋集保帳戶印鑑)。
(2)證券存摺。
(3)集保帳戶原留印鑑。
(三)其他應公告事項:
(1)本公司將以110年5月24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為準,以掛號寄發一份「賣回權行使通
知書」予債券持有人,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得本轉換公司債之投資人,以本公
告內容為主,將不再另行通知。
(2)債券賣回價款發放將於賣回基準日後第5個營業日(110年7月16日)採匯款方式撥入
債權人留存於交易證券商之款項劃撥帳號;匯費、應代扣稅款及扣繳補充保險費自賣回
價款中直接扣除。
(四)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中正區
忠孝西路一段6號6樓;電話:02-2371-1658)
(五)特此公告。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鉅亨贏指標
了解更多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