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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氣候變化與霧霾背后深藏的國際政治學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12-13 09:31


此刻,我坐在重污染紅色預警下的北京辦公室,窗外的“西山晴雪”不見,幾百米外的樓變得朦朧。“看北京,念巴黎”。此時,聯合國巴黎氣候變化大會正如火如荼。可以想見,談判必然是焦灼的。這個周末究竟能否達成協議、達成什么樣的協議,都還是未知數。

這讓我想起六年前的這個時候,我赴現場報導哥本哈根氣候大會的情形。那次是我親歷國際談判的重要經歷,但大會卻最終以失敗告終--不管怎么粉飾。用一位參會的對手媒體的同行的話講,這個叫“創傷后應激障礙症”。哥本哈根也給我自己留下了不小的心理創傷。還記得2009年12月19日凌晨,我坐在空曠陰冷的哥本哈根“貝拉中心”的會議大廳,失望而憤怒地在社交媒體上控訴。那是中國作為新興大國學習全球治理過程中繳納的一筆昂貴的學費,也是我個人從業的一次難忘經歷。


從哥本哈根歸來到現在,氣候變化在輿論場里出現了極端化的傾向。這和中國自身的大環境息息相關:一方面,中國已經是制造業大國,正在走向制造業強國;另一方面,2009年以后中國大范圍的環境污染,特別是霧霾,塑造了輿論場。一個極端認為,氣候變化根本不存在或並非人類活動造成,“氣變就是西方遏制中國發展的陰謀”。另一個極端認為,霧霾那么重,再不無條件減排(注:減少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更待何時。

我不是科學家,對第一個問題沒有發言權。不過,目前包括中國科學家在內,主流的環境科學家認為,以變暖和極端天氣增加為典型現象的氣候變化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並且有90%以上可能性是人類活動造成的。人類活動包括向大氣排放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砍伐森林(從而減少了吸收二氧化碳)等。反對者(也被稱為氣候變化“懷疑論者”)認為,氣候變化不存在,或者存在但並非是人類造成的。我們不能排除真理有時掌握在少數人手中。我對持反對意見的科學家保持尊敬,並期待有更多的研究和爭論。

在此,我們仍然按照主流科學家和主流政治家(當然也包括中國政府)的意見,認為氣候變化存在且很有可能是人類活動造成。在這個邏輯下,人類就要采取措施應對氣候變化。那么,問題來了。“人類”是誰?“誰來減排”,就是一個核心問題。而在缺少一個“地球中央政府”的情況下,減排的責任、排放的空間、權利的補償在各國間的分配,就成為我眼中氣候談判的本質,這就是我所說的“氣候變化的國際政治學”。

我強烈支援中國采取措施減緩乃至減少排放(重要事情說三遍),這不僅是為了應對全球氣候變化,也是為了我們自己的健康。然而,這並不是說我們就要不計任何后果(大幅度經濟減速與大規模失業)地減排,更不是一筆勾銷西方對氣候變化的“欠債”。我們要盡到責任,但也不能當冤大頭,不能忽視我們的權利和他人的義務。我們要減緩、減排,但西方也有義務提供資金和技術轉讓。這是我對氣候政治之於中國的基本看法。

科斯定理的失靈

有人可能會覺得,誰排放的,誰來治理,這不是一件很簡單的事嗎?呵呵,要是有這么簡單,那氣候談判就不用花這么多年、這么周折了。在這里,存在一個科斯定理失靈的問題。

有害排放在經濟學中屬於“負外部性”問題。經濟學家科斯提出,即使沒有權威性中央政府的存在,排放者與受害者之間也可以自行達成協議,解決“負外部性”。原因是,受害者能夠支付較小的代價,避免較大的損失,而排放者可以用受害者支付的來減排。

然而,這在國際政治實踐中有很大的問題。科斯定理有三條看似無害的假設:假設有一個法律框架;假設資訊對稱;假設談判成本為零。遺憾的是,在現實世界,這三條假設均不成立。

第一,無法律框架。由於不存在一個世界中央政府,因此也就沒有具有約束力的國際法律框架。有人認為,不是有國際法嗎?國際法的效力與國內法是不可比的。比如,根據1997年的《京都議定書》,發達國家作出了國別減排承諾。然而,我在一年前做的一份研究發現,美國、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均未達標,其中美國偏離目標還很遠,違反了協議。(參見附件“主要發達國家多數未完成《京都議定書》減排目標”)不過,違反了協議又怎么地,因為並沒有人能管得住美國。

第二,資訊不對稱。排放多少二氧化碳,並不像賣多少東西一樣,是可以無異議計算監控的。事實上,碳排放主要靠估算而非測算,這里面就有很大水分。例如,美國頁岩氣的排放數據就存在爭議。美國官方認可的研究顯示,美國頁岩氣的全生命周期(lca)溫室氣體排放為1179磅等量二氧化碳/百萬瓦時(lbco2e/mwh),僅僅略高於常規天然氣的1140,明顯低於煤炭的2453,因此有利於減排。然而,有學者對此持有異議。美國康奈爾大學教授霍華茲就認為,頁岩氣比二氧化碳的溫室效應還要強,同等單位質量的頁岩氣的排放要高出二氧化碳25倍。資訊之間存在如此巨大差異,原因是頁岩氣(主要成分為甲烷)易發生“飛逸性排放”(也就是我們俗稱的“漏氣”)。而頁岩氣發電過程中到底漏了多少氣,就是一個資訊不對稱了。

第三,談判成本高昂。我探訪過位於德國波恩萊茵河畔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秘書處,那確實是一個還算精干的團隊,但每年的談判,場地、人員、材料、差旅等各方面的花費不菲。還是拿美國說事,美國代表團大量聘請專業律師。根據我的調查,他們的出場費按小時計算,每小時上千美元是常態,有的金牌律師更高。而在談判期間每天工作15小時以上也是常態。這樣算下來,開一次會十來天,一位美國律師就可以進賬20萬美元以上。氣候圈經常笑言,美國應對氣候變化的資金都用在支付律師費上了--這個國家花在規則制定上的錢是不計血本的。

因此,自動達成協議是不可能的事情,科斯定理在這里失靈了。況且,受害者向排放責任主體支付利益,這不符合道義與公平(我將在下一小節闡明)。

有趣的是,國際政治學中也有“自由制度主義”一派,其中一位代表人物叫羅伯特·基歐漢。不過他對經濟學中的自由制度主義持批判態度,認為應當把科斯定理“倒置”過來--也就是說,需要先有個國際機制,才能解決法律框架、資訊對稱和談判成本的問題。這是國際氣候談判在國際政治學中的理論支撐。

不過,談判會場搭起來了,談什么呢?我以為,萬變不離其宗,本質上就是“誰來減排”的責任分配。

誰來減排?

目前,中國已經無可爭議地成為全球即期碳排放第一大國--為什么強調“即期”,下文會有說明。據此,美國方面認為,中國應當承擔與美國對等乃至首要的減排責任。他們說,“中國(還有印度)排放越來越多,為什么要我們美國減排,還要提供資金,這不是耍賴么?”這在國際氣候界並不得到廣泛認可,但由於美國超強的輿論塑造能力,這個觀點被很多人視作理所當然,甚至包括很多中國人都深信不疑。那么,為什么說這個觀點是不對的呢?

這里仍然是科斯定理的失靈問題。在氣候變化問題上,“肇事者是誰”並不容易認定。

首先,溫室氣體排放是一個歷史過程,需要認定歷史責任。根據目前科學界的主流認識,當下的氣候變化要是發達國家在長期的工業化過程中造成的。從18世紀中葉工業革命開始到1950年,在人類釋放的二氧化碳總量中,發達國家占了95%;從1950年到2000年的50年中,發達國家的排放量仍占到總排放量的77%。

以近幾年中美的“排放第一大國”之爭為例。在中外媒體熱炒“第一之爭”的同時,很多人都沒有注意到,以歷史累積排放計算,截至2010年,美國占全人類的29%,穩居第一;中國只占8%,和英國(當然包括歷史上的大英帝國版圖)、德國(同理)大體相當--具體數字由於統計口徑不同也許存在差異,但大致方向如此。

歷史責任不是虛的概念,而是實實在在的。很多人也許並不知道,溫室氣體具有在大氣層中“駐留”的特性。以二氧化碳為例,一旦排放到大氣中,可以長達幾十年乃至幾百年不“消散”。也就是說,現在我們頭頂上的二氧化碳,可能還是1769年瓦特發明的那臺蒸汽機排出的。

根據約翰·洛克的財產理論,如果為其他人留下足夠公共品,也就是其他人能“有整條河流可喝”,個人是可以占用公共資源的。然而,西方國家的歷史行為並沒有留下“整條河流”。

在工業革命前,大氣中二氧化碳濃度約為287ppm(即百萬分之287)。然而,2014年夏威夷觀測站的最新數據顯示,這一數值已突破400ppm,距離氣候界公認的450ppm臨界值已經很近了。而這其中大多數是西方國家造成的。當初,西方國家工業化時沒有任何碳排放約束,完全是無節制地排放,擠占了后來者的碳排放空間;現在輪到中國搞工業化的時候,卻面臨碳排放約束--“我們好不容易吃上肉了,你卻讓我們吃菜了”,說的就是這個意思。

簡單通俗說,就是“你走的路讓我們無路可走”,西方國家欠了“氣候債”。因此,公平起見,西方國家理應承擔更多減排責任,並為發展中國家減緩和減少排放提供資金和技術。這是發展中國家主張的法理基礎之一。

第二,從全球產業鏈角度看,碳排放的生產國為碳排放的消費國買單。在計算責任時, 僅僅抓住本土排放是有局限性的,還要看清全球范圍內的“轉移排放”。隨著西方國家向新興國家轉移產能,新興經濟體不可避免地成為了高污染高耗能產業的承接地,這就是“碳排放外包”。發展中國家冒著黑煙的工廠,是為了給發達國家源源不斷地輸送產和潔凈環境。 最具代表性的是光伏產業--中國生產的光伏把減排出口給了歐美,但污染卻留在了中國。而且,發展中國家所處的地理位置似乎更易受氣候變化影響,而發達國家普遍所處的較高緯度可以降低這種脆弱性。這又加重了不正義性。研究表明,全球平均氣溫每上升 2.5°c,印度的經濟增速將下降5%,非洲將下降4%。但是,發達國家在購買發展中國家的產品的時候,卻並不向后者支付“碳排放稅”。

第三,更根本的是,西方國家通過全球化向發展中國家輸出了生產體系與發展路徑。當羅斯托提出“經濟起飛理論”的時候,他想的是剔除“剝削”概念,認為任何國家都能遵循普適的路徑發展經濟。然而,這同時也輸出了當時西方的發展路徑。后發國家逐漸發現,只要搞工業化,就難以完全避免“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徑。這是現代世界生產體系中內生的。而且,當中國已經起飛、印度正在起飛、非洲尚未起飛的時候,又有了碳減排這個重壓。顯然,這不應僅僅由后發國家承擔。當瓦特打開了蒸汽機的潘多拉魔盒的時候,現代世界體系的創建者們就應當在享受現代成果的同時,為這個體系的負面后果買單。

因此,氣候談判,就是穿透“誰排放、誰治理”的“認知霧霾”,厘清減排與應對氣候變化的責任分配。而其中的核心概念就是“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

“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

1997年,在京都氣候大會會場上,流傳著一幅漫畫。漫畫是這樣畫:一個衣衫襤褸、身材消瘦的人(喻指發展中國家)在拾柴燒火做飯,這時一個肥頭大耳的人(喻指發達國家)指責他,說“碳排放導致了全球變暖”。

這幅漫畫形象地說明了“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的要義與面臨的困境。當時,這幅漫畫曾引起在場發展中國家談判代表的強烈共鳴。最終,《京都議定書》確認了“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在氣候談判中的法律地位。

從國際法角度,應對氣候變化天然具有“共同責任”與“區別責任”的雙重屬性。一方面,從義務主體上看,生態環境天然具有整體性和關聯性,或按照經濟學術語,具有強烈的外部性,因此,世界各國都共同負有保護和改善環境的義務;另一方面,從責任主體上看,由於對氣候變化的責任不同,治理的責任也就存在差別。

從上世紀80年代末起,“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逐漸成為國際談判中的一項規範用語。1992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下稱《公約》)開放簽字,《公約》第四條正式明確了“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1997年,《京都議定書》第十條確認了這一原則,並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確、細化。它規定發達國家應承擔的減排的量化義務,而沒有嚴格規定發展中國家應當承擔的義務。這是“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的具體體現。

2002年通過的《德里宣言》最終確立了“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德里宣言》明確承認,在可持續發展的框架下解決氣候變化問題,認為發展經濟和消除貧困是發展中國家的首要任務。這一點被此后的各項協議所認可。

然而,“溯洄從之,道阻且長”。“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一直在受到削弱和攻擊。

京都會議后,發達國家在履行《京都議定書》義務方面進展緩慢,最終多數國家未能履行義務。美國於2001年干脆退出《京都議定書》,產生了深遠的消極影響。為了把美國拉入減排,並尊重“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2007年的巴厘島氣候大會上設立了“雙軌制”,即除美國外的其他發達國家參加《京都議定書》的減排,美國參加“長效合作行動”(lca)的減排。然而,如此遷就,加上美國前副總統戈爾親臨現場向美國代表施壓,美國都一直未能同意。最後,巴布亞新幾內亞代表在美國代表發言時搶下話筒,抨擊美國“要么帶頭,要么滾蛋”,贏得全場掌聲。最具戲劇性的是,美國代表居然在最後時刻同意了,大會也在掌聲和歡呼聲中喜劇般的結束。

按照“巴厘路線圖”,2009年底的哥本哈根氣候大會本應完成談判。不過,這次大會在減排承諾、長期目標、資金和技術等問題上均未達成一致,可以說陷入失敗。關於哥本哈根大會的種種細節,至今仍是一個“羅生門”,與會者各說各的話,足以單寫一本專著進行論述。我作為親歷者,也至今沒有掌握足夠資訊。所謂奧巴馬強闖中巴印南四國領導人會場,中國部長指著奧巴馬鼻子說“滾出去”的事情,也只是聽說而已。

國家領導介入氣候談判,哥本哈根是史上第一次。那次交鋒美國在明明不占理的情況下完勝,中國在占理的情況下輸了局面還輸了輿論,時隔六年后,我仍然覺得還需要總結經驗。

2012年的多哈氣候大會上,“雙軌制”壽終正寢,《京都議定書》也名存實亡。其背后原因之一,就是美國有高超的外交技巧和專業談判人員,不斷加強lca的權力,削弱《京都議定書》的空間,一方面弱化發達國家的減排責任,一方面拉發展中國家減排,最終實現了夢寐以求的“兩軌並一軌”,即所有國家在一個機制下減排,不論其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而且,美國的輿論塑造能力極強,關鍵時刻能夠高級官員直接深入全球媒體中間進行闡述。因此,雖然美國長期是氣候圈里的“公敵”,但圈外人並不知曉。

縱觀整個氣候談判,“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是核心,但也在不斷被削弱。而且,隨著中國經濟增長和產業升級,中國受到的減排壓力勢必增加。這在此次巴黎氣候大會中有明顯體現。

不過,2009年以后,中國加速從“要我減排”轉向“我要減排”。這和2009年以后日益嚴重的霧霾問題很有關係。

霧霾與氣候變化

霧霾與氣候變化是兩回事(重要事情說三遍)。氣候變化(被認為)是二氧化碳排放造成的,而霧霾(被認為)是與二氧化硫密切相關。而且,正如氣候變化有懷疑論者,也有不少人認為霧霾也是純自然現象,“天要下霾,娘要嫁人”,人類無法治理,所謂“apec藍”只是碰巧。

姑且認為霧霾是可以人為治理的。根據中國政府發言人的說法,霧霾與氣候變化“同根同源”。在減少碳排放的同時,也能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二者存在較高關聯度,有研究認為關聯度達三分之二。因此,為了自身的健康,也要加大減排,這解釋了中國在2009年后加速了氣候治理,也進一步調整了氣候談判的立場。在學理上,這是國內政策對外交政策的滲透。

不過,我仍然從“誰來減排”的角度看。節能減排,其實減的都是納稅人的收入,減的都是白花花的銀子。中國在哥本哈根大會承諾,2020年單位gdp碳排放(即碳強度)降低40%-45%。根據時任中國人民大學環境學院副院長鄒驥的研究,若降低40%,gdp將年均減速0.64%;降低45%,gdp年均減速1.11%。減排數字越高,經濟減速越呈幾何級數上升。而從目前趨勢看,中國的減排或將超過承諾值,那么經濟減速效應也將超過1.11%。這也部分解釋了目前的中國經濟“新常態”。

那么,問題又來了。你愿意為節能減排付出經濟減速的代價嗎?換句接地氣的話說,你愿意為了更好的空氣,承受股票下跌、腰包縮水、付更多燃油稅、少開私家車嗎?你愿意為因減排而失業的鋼鐵工人直接或間接補助嗎?這是一個開放的問題,留給每個人回答。我以為,這也是全社會的、超越國界的責任,需要我們“共同但有區別的”承擔。

當然,新的經濟機遇也由此而生。環保產業、綠色金融等將迎來發展的機遇期,這是未來國際競爭的制高點,也是“氣候變化經濟學”的要義,給我們“霾過天晴”的希望,正如正要收筆時,窗外的天空已放晴。

作者陳曉晨系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研究員。人大重陽客座研究員文佳筠、人大重陽實習生何靈南對本文亦有貢獻。本文刊於12月11日“秦朔朋友圈”微信公號。

(本新聞來源:和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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