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鴻:公告雙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雙鴻三,代碼:33243)發行公司行使債券贖回權暨訂109年11月25日終止櫃檯買賣等相關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0-11-08 12:00
(一)、依雙鴻科技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本轉換公司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時,本公司得以掛號寄發給債權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權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債券持有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一份三十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並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本轉換公司債。 若債權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者,本公司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按債券面額以現金贖回本轉換公司債。 (二)、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贖回期間:109年10月26日至109年11月24日。 (三)、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109年11月24日。 (四)、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109年11月25日。 (五)、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日期:109年10月26日。 (六)、債券收回手續暨應備文件 (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申請書可至各證券商取得,註明:贖回,並填妥持有人之匯款銀行帳號及加蓋集保帳戶印鑑)。 (2)、證券存摺,向往來券商辦理債券收回手續,由往來券商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保公司」)提出申請,集保公司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不得申請撤回。 (3)、債權人得自債券收回通知之始日109年10月26日之前一營業日(109年10月23日)起至屆滿日(109年11月24日)之前一營業日(109年11月23日)止,由債券持有人向往來券商辦理賣回手續。 (4)、債券收回價款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並統一於109年12月1日以匯款或郵寄支票方式支付予各申請人,匯費(郵資)自收回價金中直接扣除。 (七)、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包括地址及電話):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1段96號B1,電話:(02)2504-8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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