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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泰:公告本公司109年現金減資相關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0-09-05 06:40


一、本公司於民國109年6月20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減少資本新台幣899,720,740,銷除已發行股份89,972,074股 ,該減少資本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年9月2日金管證發字第1090355836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二、茲依公司法第273條規定,將減資換發股票相關事宜公告如後: (一)公司名稱:敦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所營事業之主要內容如下: 1.CC01080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2.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 3.IG02010研究發展服務業 4.I501010產品設計業:研究、開發、設計、製造、銷售各種積體電路 (1)提供各種積體電路之軟硬體應用設計、測試、維修、技術諮詢服務。 (2)各種矽智財之研究開發及銷售。 (3)兼營與前項業務相關之進出口業務。 (三)本公司所在地:新竹科學工業園篤行一路6號4樓。 (四)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之人數及任期:董事9席(含獨立董事4席),審計委員4席,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五)訂立章程之年、月、日:民國94年12月15日訂立,民國109年6月20日第15次修訂。 (六)原發行股份總額及每股面額:原發發股數為300,017,716股,每股面額10元。 (七)本次減少資本總額、每股金額暨其銷除股份條件: 1.減少資本89,972,074股,每股新幣10元,計新台幣899,720,740元。 2.減資比例:約為29.98892%, 3.銷除股份:本次減資銷除股份換發新股票,依「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各股東持有股份分別計算,普通股股東每股約可退還新台幣2.998892元,每仟股換發約700.1108股(即每仟股減少約299.8892股),減資後普通股未滿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於減資換股停止過戶日前五日起至停止過戶日前一日止自行併湊,向本公司股務單位辦理合併湊成整股之登記,未拼湊或拼湊後仍不足一股之畸零股者,依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前,在股票公開集中交易市場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按比例計算給付現金,計算至元止(元以下捨去),不滿一股之畸零股授權本公司董事長洽特定人以該收盤價承購之。俟後如有買回本公司股份或員工執行認股權等情事,致影響流通在外股數,而需調整前述減資比例與每股退還金額時,授權董事長調整之。 (八)減資後股份總額及股數:減資後之普通股總股數為210,045,642股,每股面額為新台幣10元,減資後之普通股 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2,100,456,420元。 (九)減少資本源由:提升股東權益報酬率。 (十)本次減資換發之股份採無實體發行,其權利義務與原發行股份相同。 (十一)減資換發股票日程: 1.舊股票最後交易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2.舊股票停止在交易市場買賣日期:民國109年10月15日至109年10月23日。 3.舊股票最後過戶日期:民國109年10月18日。(因最後過戶日109年10月18日適逢星期例假日,故現場過戶者,請提前至109年10月16日下午五時前親臨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掛號郵寄者以109年10月18日郵戳為憑。) 4.舊股票停止過戶期間:民國109年10月19日至民國109年10月23日止。 5.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民國109年10月23日。 6.換發新股票暨上市買賣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7.現金減資退還股款發放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以匯款或掛號郵寄「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方式發放,匯費或支票處理費(含郵資)由股東支付。 8. 自新股票上市買賣之日起原上市買賣之舊股票不得作買賣交割之標的。 (十二)換發新股票之程序及手續: 1.由於本公司本次減資全面換發之新股採無實體發行,即屆時將不再印製實體股票,故請尚未在證券商處開設保管劃撥帳戶之股東,儘速至往來證券商開設保管劃撥帳戶,以利辦理換發作業。 2.舊股票已辦妥過戶手續者,請股東攜帶舊股票及原留印鑑、集保存摺影本及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寄發之換發股票申請書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辦理換發及劃撥作業。 3.舊股票未能辦妥過戶者,請持股票及其轉讓過戶通知書、買進報告書或交易稅單、股票領回號碼清單及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原留印鑑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先辦理過戶手續再予以換發。並填妥換發新股票申請書,依上述辦理換發及劃撥作業。 4.已送存集保之股東,逕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於新股上市買賣日統一換發為無實體之新股,不需辦理任何手續。 5.郵寄申請換發新股票者,除依上述方式辦理外,請以掛號郵寄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以免遺失。 (十三)換發處所︰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電話:02-66365566。 (十四)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案款項之給付係奉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現金減資退還股款,而非盈餘分配,非本國股東收到現金退還股款時,應徵詢各國稅務機關意見並依照股東所在地國家稅法規定依法申報。 2.本作業計劃由本公司洽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核備後辦理之;若內容或相關日程有所變動,擬請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十五)其他未盡事宜,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三、除分函各股東外,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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