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悅:公告海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海悅一,代碼:23481)發行公司行使債券贖回權暨訂於109年8月24日終止櫃檯買賣等相關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0-07-10 06:40
(一)、依海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本轉換公司債於發行日後屆滿三個月之翌日(民國108年10月17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民國113年6月6日)止,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在證券交易所連續三十個營業日超過當時轉換價格達百分之三十(含)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三十個營業日內,以掛號寄發一份三十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予債券持有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債券持有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並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本公司執行收回請求,應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按本債券面額以現金贖回其流通在外之本轉換公司債。 (二)、若債券持有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者,本公司應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按本債券面額以現金贖回其流通在外之本轉換公司債。 (三)、轉換公司債停止過戶期間:不適用。 (四)、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贖回期間:自109年7月21日起至109年8月21日止(茲因本債券係採無實體發行須透過證券商申請方得受理,配合集保公司作業109年8月20為最後申請日),逾期恕不受理。 (五)、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109年8月21日。 (六)、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109年8月24日。 (七)、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日期:109年7月21日。 (八)、債券贖回手續:請於109年8月20日前提出申請。 以帳簿劃撥贖回之債權人,請向交易證券商辦理債券贖回手續,由交易證券商向集保結算所提出申請,集保結算所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贖回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請檢附下列文件辦理: 1. 填具『有價證券轉(交)換/買(贖/賣)回/註銷/認股/屐約/兌回帳簿劃撥作業申請書127:存券領回代轉』(註明贖回)並加蓋集保帳戶印鑑。 2. 證券存摺。 3.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九)、債券贖回價款發放將於贖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109年8月27日)採匯款方式撥入債權人留存於交易證券商之款項劃撥帳號,匯費自贖回價金中直接扣除。 (十)、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97號地下二樓;電話:02-2702-3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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