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紳:代子公司明洧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對前職員李○鋅提起刑事訴訟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0-06-15 21:14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 本公司全資子公司明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洧」)
被告: 明洧之前職員李○鋅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9年度偵字第1500號
4.事實發生日:109/06/15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明洧李姓前職員於108/08/30離職,離職前夕違反與明洧簽署之勞動契約與保密協議,
故意向蘋果日報記者洩漏公司及集團內部資訊,任由記者做出詆毀母公司聲譽之偏頗
報導致股價重挫跌停之損害,明洧於108/09/11依法對該前職員李○鋅提起刑事訴訟
追訴該前員工所涉及之法律責任,現今台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6.處理過程:委請圓曜法律事務所提出刑事及民事訴訟。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並未對財務業務產生重大影響,子公司明洧營運及財務業務一切正常。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委任律師評估後續處理作業。
9.其他應敘明事項:
明洧於接獲不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提出不服之判決向
台灣高等檢察署聲請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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