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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永6大觀點修法建議 打通境外資金回台任督二脈

香港鉅亨 2020-03-23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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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稅務服務部 執業會計師 林志翔

在全球反避稅趨勢興起及中美貿易戰的波及下,不少台商思考將部分境外資金匯回台灣,使得境外資金回台議題在這二年多以來受到重大關注。行政院院會終於在今年 4 月 11 日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 (以下稱「專法草案」),以鼓勵個人匯回境外資金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

專法草案中對於匯回的資金必須先存入外匯存款專戶,其中 5% 限額內可自由運用;另外,25% 限額得投資金管會指定的金融商品,剩餘 70% 限額資金若未作實質投資,必須於專戶綁定 5+3 年後才能提取。無論匯回的資金作哪一類運用,最大的原則就是不能炒作國內房地產。

現實上站在台商的角度,事業及資金會有不同的考量及布局。為了確實能讓台商願意利用專法規定解決境外資金或資產課稅問題,對於目前在立法院討論的專法草案,在符合不得炒房的大前提下,安永有以下五點建議:

一、鬆綁匯回資金運用限制

依據專法草案第 6 條,匯回資金未作實質投資,其中 70% 之資金須綁定在外匯存款專戶長達 5+3 年。對於無實質投資需求者,恐因考量資金的流通性、變現性及獲利性, 而影響適用專法的意願。

故建議放寬限制用途如下,以提高使用專法誘因:

1. 提高自由運用 5% 及金融投資 25% 比例, 讓國內金融機構代為管理投資理財及掌控資金流向。

2. 讓匯回的資金繳過稅後可以再行匯出投資,例如配合台商自身境外投資布局需求或政府推動之新南向政策。

3. 增加匯回資金得投入公益、基金會或者公益信託之選項。

二、擴大實質投資計畫支出範圍

依據專法草案第 7 條,有關實質投資相關細節仍待經濟部擬定。然過往對於實質投資的思維,可能只侷限於傳統製造業設備及廠房的建置,多數現代企業發展所需資產大多不僅於此類有形資產投資,現今台灣面臨產業轉型,許多新興產業更需要投資者的支持。

建議跳脫傳統思維框架,凡有利於該產業自身發展、轉型的投資支出,例如品牌、研發、文創、行銷、人才培育都應納入考量,以利產業多元發展及轉型升級。

三、放寬間接投資之產業範圍

依先前媒體報導,專法草案第 8 條之重要政策產業可能為 5+2 產業創新計畫、前瞻計畫、長照等,但考量大多數投資者對於相關產業熟悉度不高,不易評估投資風險及預估報酬,可能導致降低投資意願。

因此,建議放寬間接投資產業之限制,讓考慮委由創投及私募基金業者從事間接投資的產業類型可以更加多元,以提高選擇專法的吸引力。

四、新增「申報境外資產」納稅之選項

專法草案明定適用範圍僅限於匯回之境外資金,對於計畫布局投資其他國家之台商,並不會考慮將境外資金匯回來;再者,國人境外資產類型多元,資金僅是一部分,其他類型可能為實質股權投資、不動產及股票、基金、債券等金融投資資產。

若能將專法草案適用範圍擴大,給予「申報境外資產」納稅選項,不強制要求匯回資金,除了可避免國內炒作房價、增加稅收及掌控境外資產的未來稅基 (未來所得稅、遺產贈與稅) 之外,台商也不需要為了適用專法必須處分非資金類型資產,所額外增加的交易成本及處分時點而困擾。

五、外匯存款專戶持有人若在 5+3 年內往生,繼承人繳納完成遺產稅後應予解除資金運用制

專法草案並未針對外匯存款專戶持有人若於 5+3 年內往生之處理方式有所規定。因繼承事實之發生,為不可歸責於繼承人之事由,如繼承人依現行遺產稅法申報完稅後,應解除專戶內資金提取及運用之限制。

除以上針對專法草案之建議外,就現行法令「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建議可以比照「海外所得」規定適用推計課稅

綜觀現行法令,對於海外所得 - 財產交易所得類型有推計課稅之規定,反觀針對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並無推計課稅之選項。對此筆者認為,同海外所得,實務上稅局亦不易掌握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狀況。另外參照《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14 條立法精神,經調查仍不確定或調查費用過鉅時,為維護課稅公平原則,建議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如無法舉證財產取得成本及費用情況下 (推計課稅後之所得仍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項下),可比照海外所得規定得採用推計課稅,不僅可降低徵納雙方的稽徵及舉證成本、與海外所得推計課稅選項一致,亦解決台商課稅實務面臨的困擾。

叁 結論

專法草案的制定及未來上路後的監控管理皆須投入多方資源,對於以上的建議,無疑希望讓專法草案及現行法令內容符合實際需求,實不樂見法令上路後造成實施成效不彰的窘境。在因應國際反避稅及洗錢防制大變革環境下,台商亦應藉此機會積極面對並解決過去境外資金或資產未合規申報的稅務問題,從源頭解決朝合規方向調整海外投資及營運模式。期許專法草案及現行法令能促進台灣經濟發展,增加國家稅收及有利產業轉型,創造政府、台商及全民多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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