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振:代子公司達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董事會決議發行108年員工認股權憑證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9-10-14 19:40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10/14
2.發行期間:於董事會通過後分四年/四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
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及整體貢獻或特殊貢獻功績等,由董事長同意後送請
董事會決議,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為之。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2,89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2,890,000股
7.認股價格:每股認購價格為新台幣10元。
8.認股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授予日起,可依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
期間至民國113年年12月31日止(西元2024年12月31日),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
此限。認股權人自授與日起,行使之認股權若低於可行使認股權比例,差額將視為自動
放棄無任何異議。
時程 累計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授予日起屆滿1年內 50%~100%
授予日起屆滿2年內 100%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權發生重大變動時(即辦理公司合併、
公司分割、股份轉換或公司股份轉讓予特定人持股達51%以上)或本公司申請股票
興櫃、上市(櫃)送件日之一個月前,董事會得訂定於一定期限內由所有認股權人
行使認股權,不受本條第(二)項第1款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例之限制。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自願離職: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1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於退休日起10日內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3.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3個月內
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
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6個月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行使全部之認股
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行使之。
5.留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
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
停薪起始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
認股權利,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
期間為限。
6.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1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7.調職: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自願離職人員
方式處理。惟,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總經理或其授權主管
人員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為放棄,不得於
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無
12.履約方式:由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之。
13.認股價格之調整:無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
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
至指定銀行帳戶。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繳款,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
撤銷其認股申請。
(三)本公司由董事會視員工認股權憑證執行狀況,訂定換發普通股基準日,向主管
機關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及新股發行之申請。惟本公司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後,每季
至少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無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訂定,
修正時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公司完成法定發行程序後,即通知認股權人簽署「員工認股權憑證發放
合約書」。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即視同放棄受領權利。
(二)認股權人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露被授予之
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依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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