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9-10-08 17:00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10/08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後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
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於認股資格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及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12.27金管證
發字第1070121068號函釋規定之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全職員工為限。
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
參酌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經董事長核定後,並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後認定之。惟認股人名單具董事或經
理人身份者,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單一員工被給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
,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發行員工
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6條第1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
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20,00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 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應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20,000,000股。
7.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若當日收盤價低於普通
股票面金額時,則以普通股票面金額為認股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
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至民國115年12月31日止,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
、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 2 年 50%
屆滿 3 年 75%
屆滿 4 年 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
過失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3、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 離職(含自願離職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本辦
法第八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
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 退休
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
得行使外,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
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
,一年內行使之。
3. 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
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 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
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
行使外,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
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
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
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
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
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
內行使之。
5. 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
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
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
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
,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
6. 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
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
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
及行使時限。
7. 調職
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
理。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辦法第五條第
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8. 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或經本公司撤銷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
發行。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1)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
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外,遇有已發行普通
股股份增加時,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
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
(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
數)
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
讓之庫藏股。
甲、 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乙、 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
業日起連續二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丙、 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2)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
減少,依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轉換價格: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
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
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3) 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每單位
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
價之比率)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
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1)認股權人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
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
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不得請求認購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
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提出申請,於送遞時即
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2)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3)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
,於五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4)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市買賣。
(5)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並依規定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資
本額變更登記及新股發行之申請。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因認股權行使所發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
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1、保密規定
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
不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依本辦法第五
條第二項第二款辦理。
2、實施細則
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換發股票
等事宜之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3、其他重要事項
(1)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
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執行,修改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
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
後始得發行。
(2)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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