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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給付保險金 如何課稅?

鉅亨台北資料中心 2019-05-13 10:10


文●鄭慧菁

一對兄弟為爭奪父親遺產告上法院,雙方多年來爭執不休,最後大哥在一場意外中身亡,弟弟才悔恨交加,後悔兄弟情緣在官司中度過。


這兩兄弟之爭,起因於弟弟不滿父親將透天厝面積較大的一樓分給哥哥,而將二樓分給他,於是當哥哥將汽車停放在一樓法定空地時,弟弟就訴請法院拆除大哥的停車設施,哥哥也不甘示弱,向建管處檢舉弟弟在樓梯間增設鞋櫃及柵欄。雙方你來我往,訴訟案件高達十餘件。

誠邦企管顧問副總經理李傑克表示,遺產分配很難做到十全十美,父母往往以自己心中的一把尺決定誰多誰少,但無論怎麼做,都有人覺得不公平。一棟房產如何分給二個人?這是資產移轉最常遇到的問題,可以透過規劃等值的保險來解決。

早年節稅安排 難敵稅法動態調整

過去,高資產族常將資產移轉的重心放在「節稅」,李傑克認為,「和平轉移資產」才是財富傳承最深的學問,很多時候「繳稅才是節稅」,在稅法動態調整下,曾經以節稅為目的做的安排,現在已不適用,再加上科技執法,從前查不到的現在已無所遁形,「保險節稅的功能愈來愈低」,設身處地為下一代著想,更公平分配資產,把稅源準備好,才是資產傳承的大方向。

曾有一位資產超過六十八億元的企業家,向李傑克詢求節稅方法,他反問「錢是用來藏的?還是用來花的?」一語道破節稅盲點。

人在哪裡錢就應該在哪裡,許多人把錢藏到海外,讓國稅局查不到,但自己也花不到,台灣企業爭產新聞層出不窮,主要問題出在互不相讓,誰也不服誰;日本山梨縣的西山溫泉慶雲館,建於公元七○五年,迄今已有一三一一年的歷史,除了翻新時期短暫閉館,其餘時間一直保持營運,前後經手管理的後人有五十二代,李傑克分析,維持不墜的原因就是「接班只有一位」,無心戀棧的先離開。台灣企業可以此為師,離開的人可以拿到等值保險金,若想參與分紅,可以再拿錢投資企業,雙方都得利。

透過保險理賠 十五天拿到遺產

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長子王文洋為了一筆一.一億元的遺產,與三娘李寶珠重啟爭奪戰,這件遺產爭訟前後超過十一年,至今仍未落幕。李傑克分析,就算沒有爭訟,遺產結算所涉及的每位關係人都同意分配方式,提出申請後審理下來,至少需要三個月以上。若需要籌措稅金,只要有一人不願意拿錢出來,事情就無解。

「遺產處理曠日廢時,但壽險身故理賠金若是沒有在十五天內撥款,保險公司必須支付利息。」有錢繳稅,能加速遺產處理的速度,遺屬也不會一顆心懸在那兒,擔心分配結果不如預期。

遺囑、保單 兩張紙搞定終「身」

財富傳承只要立好遺囑、買好保單,基本上就萬無一失,若擔心子女不會管理財務,可以辦理信託,後事就透過生前契約安排,一切就能搞定。

李傑克表示,現在有實物給付保單,連身後事都可以用保單解決,不需要生前契約,此外,金管會已開放保險公司推出「保險給付選擇權」的保單,連信託都可以省了,只要靠遺囑、保單兩張紙就能搞定終「身」,若保單受益人指定得夠清楚,甚至連遺囑都不用。

保險金分期給付 怎麼課稅?

新竹一名三十歲的孤女,二○一八年底遭到詐騙集團鎖定,將父母留給她的遺產一千多萬元,分七次提領給車手,父母留下的生活費頓時全被騙光,新聞一出,令不少高資產憂心下一代理財經驗不足,讓原本足以衣食無虞的資產,因不善管理而提早耗盡。

保戶在投保時可行使「保險給付選擇權」與保險公司約定「分期給付」身故保險金。

以終身壽險保額一千萬元為例,要保人可將一千萬元保險金分成十年給付,讓受益人每年定期領回一百萬元。選擇分期給付,保戶就不必擔心子女領完保險金可能因缺乏規劃而將錢揮霍一空,導致最終窮困潦倒、一蹶不振。

保險金分期給付與一次給付,課稅上有不同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其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三三三○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個人「綜合所得淨額」,如果父母規劃一張四千萬元保額的終身壽險,分十年給付,受益人為子女,父母身故後,子女每年可領四百萬元身故保險金。台北國稅局信義分局表示,在申報綜所稅時,每年都要將四百萬元保險給付於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但只要與海外所得合計不超過六七○萬元,就不會被課稅。但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有不同見解,認為應於第一年加總合計申報才合理,否則有逃漏稅之嫌。

本刊詢問財政部賦稅署,承辦人員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在二○○五年修訂後就沒有再變動,而保險金分期給付是近幾年才有的方式,因時空背景差異,法條並未針對分期給付保險金的申報方式做規範。

賦稅署表示,分期給付保險金的保單,若視為「一個契約」的概念,所得應在各個年度實現;若視為「託管契約」,保險公司扮演「保管」的角色,對保戶而言,所得已於第一年度實現,就應合併計算。

以企業的勞工退休金而言,整筆退休金為一百萬元,免稅額五十萬元,若企業與員工約定分三年給付,第一年三十萬元、第二年三十萬元、第三年四十萬元,則員工在第二年累計領取的退休金已達六十萬元,超過免稅額十萬元的部分就要課稅。

若最終認定分期給付保險金為「收付實現制」,也就是給付當年度才認列,則仍以累計方式,適用三三三○萬元免稅額,待累計超過時就要開始課稅,但實務上究竟如何認定,必須再做討論。

 

來源:《現代保險雜誌》 36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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