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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新利虹:公告修正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08年股東常會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9-04-29 19:00


第17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04/29

2.股東會召開日期:108/06/10

3.股東會召開地點:新竹縣湖口鄉中正二路70號


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一○七年度營業報告書

2、一○七年度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書

5.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1、一○七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

2、一○七年度虧損撥補案

6.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1、修訂本公司章程部分條文

2、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部分條文

3、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部分條文

4、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

7.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

1、改選董事

8.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無

9.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0.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8/04/12

11.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8/06/10

12.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受理股東提案及董事候選人提名作業公告:

1、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192條之1及本公司章程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及提名董事候選人。提案以一項並

以三百字為限;股東提名董事候選人應敘明被提名人姓名、學歷及經歷。

2、本公司擬訂於民國108年4月3日起至民國108年4月12日止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之

提案及董事候選人提名。

3、受理處所:新利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新竹縣湖口鄉民生街336 號,

電話:(03)590-7070。

4、股東提案及提名候選人擬訂於4月29日前完成審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所提議案不列為議案:

(1)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2)提案股東於停止股票過戶日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

(3)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4)該議案超過三百字或提案超過一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所提名不列為候選人:

(1)提名股東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2)提名股東於停止股票過戶日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

(3)提名人數超過董事應選名額。

(4)提名股東未敘明被提名人姓名、學歷及經歷。

(二)其他應公告事項:

開會通知書及委託書將於股東常會30日前函送各股東,屆時如未收到者,請書明

股東戶號、戶名及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台新國際商業銀

行股務代理部洽詢(電話02:25048125)。

(三)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2規定,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仟股股東,其股東常會

之召集通知得於開會30日前,以公告方式為之,故不另行寄發開會通知書,請股東攜

帶身分證及原留印鑑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務代理部洽詢開會

事宜或於當日前往出席股東常會。(電話02:25048125)。持股滿一仟股以上之股

東其開會通知書將於股東常會前三十日寄發各股東,屆時未收到者,請書明股東戶

號、戶名、身份證字號或統一編號,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務

代理部洽詢。

(四)本次股東常會如有公開徵求委託書之情事,徵求人應於股東常會38日前依規定將

相關資料送達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務代理部,並副知證基會。

(五)本次股東常會委託書統計驗證機構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務代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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