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冰冰補稅近9億,“豪門”還需要籌措資金?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8-10-04 17:14
10月3日,消失100多天的範冰冰終於回來了,隻是在方式上和以往娛樂明星回歸有所不同。“範冰冰”這三個字首先出現在了官媒新華社的發文中,連帶一連串讓人咋舌的補稅數字。
範冰冰“陰陽合同”案始末
範冰冰“陰陽合同”案始於崔永元的一條微博。從6月初開始,崔永元在微博上連續曝光娛樂圈通過陰陽合同偷稅漏稅黑幕,併曝光某明星4天6000萬天價片酬,暗指範冰冰。
所謂“陰陽合同”又稱“大小合同”,是指交易雙方簽訂金額不同的兩份合同,一份金額較小的“陽合同”用於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登記納稅;另一份金額較高的“陰合同”則實際約定雙方交易價格,彼此對其秘而不宣,目的就是逃避納稅這一法定義務。意想不到的是,崔永元這次曝光獲得了極大的關註度,併引起監管部門對高收入群體納稅情況的關註,國稅總局及地方稅務部門開始迅速介入調查明星納稅問題。
終於,在歷時100天多後的國慶假期調查結果出爐。從稅務局的核實情況看,範冰冰在電影《大轟炸》劇組拍攝過程中實際取得片酬3000萬元,其中1000萬元已經申報納稅,其餘2000萬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個人所得稅618萬元,少繳營業稅及附加112萬元,合計730萬元。此外,還查出範冰冰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少繳稅款2.48億元,其中偷逃稅款1.34億元。
對於上述違法行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管轄,江蘇省稅務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管法》第三十二、五十二條的規定,對範冰冰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追繳稅款2.55億元,加收滞納金0.33億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對範冰冰採取拆分合同手段隱瞞真實收入偷逃稅款處4倍罰款計2.4億元,對其利用工作室賬戶隱匿個人報酬的真實性質偷逃稅款處3倍罰款計2.39億元;對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少計收入偷逃稅款處1倍罰款計94.6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管法》第六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對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兩戶企業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和非法提供便利協助少繳稅款各處0.5倍罰款,分别計0.51億元、0.65億元。
粗略計算一下,範冰冰此次共計需要補交稅款8.84億元,不過由於是初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範冰冰隻要在規定期限繳納罰金,可免追究刑事責任。
8.84億元是個什麽概念?估計很多吃瓜群眾都會問到這個問題,畢竟普通群眾的年收入也就徘徊在幾萬至幾十萬。8億,如果以年收入10萬計算,需要不吃不喝幹8000年!
近九億罰款,範冰冰要“大出血”?
按照福佈斯名人榜的統計,2011-2016年間,範冰冰位列榜單首位,收入分别為1.1億元、1.22億元、1.28億元、2.44億元、3億元,累計9.04億元,勉強支付此次稅款及罰金。不過,對名人來說,明面上的收入可能隻是小部分,更多的資本運作收益都藏在暗處,範冰冰旗下有12家公司,其本人擔任法人的就有5家,此外範冰冰還持有唐德影視等上市公司的大量股票,併參投了影視、傳媒、酒莊、電子商務等眾多產業鏈上的公司,房產、豪車也都是未統計的資產。
近9億的罰款是這些年稅務局開出的最大罰單,但對曾自诩為“豪門”的範冰冰而言,或許是一次“大出血”,但遠不止傾家蕩產的地步。而從範冰冰在新華社報道發出後的道歉來看“儘全力克服一切困難,籌措資金,補繳稅款,繳納罰款”,不免有點矯情造作的意味,吃瓜群眾就不用鹹吃蘿蔔淡操心了。
此次整頓雖然隻點名了範冰冰一個人,但對整個行業絕對會產生“殺雞給猴看”的震懾效應,就像範冰冰在緻歉信中所說“我會講規矩,遵秩序,重責任,守法經營,誠實守信”,影視行業從業者難道不該從中學到點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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