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大金:元大金控代子公司元大證券(韓國)公告民事第三審判決結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8-07-06 07:40
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Won-IL Suh等5人(即集體訴訟之選定當事人)
被告:元大證券(韓國)等2人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大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2017MA5883
4.事實發生日:107/07/05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原告等1254人前以元大證券(韓國)等人為被告,主張渠
等於認購東洋集團發行之債券後,東洋集團旋即於102年9月30日向法院聲請接管,
故受有損失,乃提起集體訴訟,請求被告等應賠償492,565,000,000韓圜。前經韓
國首爾中央地方法院於105年9月30日及韓國首爾高等法院於106年8月4日均程序駁
回在案,原告於106年8月17日提起第三審上訴。
6.處理過程:案經大法院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首爾高等法院。元大證券
(韓國)於今日收受判決書。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對元大證券(韓國)及本公司財務、
業務均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將委任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
9.其他應敘明事項:大法院判決並未決定是否許可原告集體訴訟之申請,亦未決定
被告是否需賠償投資人。原告前向法院申請集體訴訟許可,經高等法院以部分當
事人不適格為理由而程序駁回;但大法院認為高等法院並未審理證券相關集體訴
訟法之相關要件,即共同性、效率性,故應重新審理上開要件是否具備,因而廢
棄原判決並發回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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