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銳捷:晶元光電因返還預付代工款等事項對本公司提出民事訴訟一審判決宣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晶電公司)

被告:易磊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易磊公司)、銳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2.事實發生日:107/07/02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爭訟標的:新台幣3,443,344元。

(一)截至104年2月12日,璨圓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璨圓公司)(璨圓公司已於105

年9月29日併入晶電公司)與易磊公司間有代工餘款3,443,344元尚未抵扣,而易磊公

司向璨圓公司主張代工之義務已移轉至本公司,故應由本公司負返還剩餘代工款項

之義務。

(二)本公司與易磊公司於104年9月11日簽訂氮化鋁設備暨技術購入合約,本公司支付新

台幣五百萬元做為設備暨技術購入之款項。易磊公司即主張已將所有關於氮化鋁基

板代工之權利義務轉讓予本公司,但易磊公司從未曾將上開事實告知本公司,也未

有將上開代工餘款3,443,344元轉交本公司,本公司也未曾同意要承擔上開代工契約

(三)因雙方對該款項之權利義務歸屬有所爭議,致晶電公司對本公司提起返還款項訴訟

4.處理過程:本公司於107年07月02日接獲判決書,其判決主文為:

(1)被告易磊公司應給付原告晶電公司新臺幣參佰肆拾肆萬參仟參佰肆拾肆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3)訴訟費用由被告易磊公司負擔。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已於106年第二季之財務報告提列全額損失

,此損失是否迴轉將視原告是否再提上訴而定。目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一切營運正常,

不受該訴訟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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