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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適房滿足條件可取得完全産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8-06-25 13:10


深圳市特區報消息,因《深圳市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産權和上市交易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將於今年6月到期,市住建局在對其實施效果進行評估的基礎上,結合實際製定了《深圳經適房取得完全産權和上市交易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簡稱《辦法》),自6月21日起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辦法》與《暫行辦法》適用範圍一緻,即2008年1月18日以後,市區兩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與低收入家庭簽訂買賣合同的經適房取得完全産權和上市交易的相關活動。經適房取得完全産權,是指簽訂買賣合同之日起滿5年的經適房,其權利人根據《辦法》規定繳納增值收益後取得該住房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全部權利,住房性質變更為普通商品住房。經適房上市交易,是指簽訂買賣合同之日起滿5年的經適房,其權利人根據《辦法》規定繳納增值收益後取得完全産權併將該住房轉移登記至第三人。

同時規定,簽訂買賣合同滿5年,不申請取得完全産權、不申請上市交易的經適房,其産權性質不變,權利人繼續持有《房地産證》(綠本)或《不動産權證》(非市場商品房),按《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等相關規定佔有、使用該經適房。

根據市政府於2012年12月發布的《深圳市住房保障製度改革創新綱要》,對已售出的經適房,達到規定年限經批準取得完全産權併轉讓的,政府收取不低於50%的增值收益。《辦法》沿用《暫行辦法》規定,經適房權利人取得完全産權或上市交易應當按照50%的比例繳納增值收益,具體計算公式為:應繳增值收益=(經適房市場價格-經適房原購買價格)×50%-稅費(原購經適房的實際發生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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