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晶:本公司收到聲請人林緯程及呂叔玲撤回107年度全字第30號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聲請狀通知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8-05-18 14:40
第七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聲請人:林緯程及呂叔玲
相對人: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7年度全字第30號
2.事實發生日:107/05/17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於107年5月17日收到聲請人林緯程及呂叔玲撤回107年度全字第30號定暫時
狀態假處分聲請狀。
4.處理過程:
因聲請人撤回聲請,本公司107年度股東常會董事(含獨立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名
單將不受影響。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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