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通: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8-03-27 18:00
第二條第21款
1.董事會決議日:107/03/27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全面改選之新任董事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董事有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於本公司董事任職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
(1).依公司法第209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
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許可。
(2).本公司因業務需要及營運拓展,擬提請股東常會同意解除新選任之董事及
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
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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