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半:(更正停止過戶截止日期)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07年股東常會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8-03-27 16:00
第二條第17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3/27
2.股東會召開日期:107/06/15
3.股東會召開地點:宜蘭縣宜蘭市梅洲二路96號(台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廠)
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一)本公司106年度營業報告及107年度營業計劃報告。
(二)審計委員會查核106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三)報告本公司及子公司106年度背書保證、資金貸與他人、
取得或處分資產辦理情形、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情形。
(四)106年度董事酬勞金及員工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五)本公司發行國內第五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執行情形報告。
(六)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報告案。
(七)董事及經理人之績效評估及薪資報酬之內容及數額與績效評
估結果之關聯性及合理性報告案。
5.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一)承認106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二)承認106年度盈餘分配案。
6.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一)解除董事競業禁止限制案。
7.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一)全面改選董事案。
8.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無
9.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0.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7/04/17
11.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7/06/15
12.其他應敘明事項:
(1)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提案限一項並以300字
(包含案由、說明及標點符號在內)為限,提案超過一項或內容超過300字
者,均不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
該項議案討論。審查標準:有下列情事之一,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得
不列為議案:
(1)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2)提案股東於停止過戶日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
(3)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2)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規定,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
向公司提出董事及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董事及獨立董
事應選名額。審查標準:依公司法、證交法及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
及應遵循事項辦法,本公司董事會,對董事及獨立董事被提名人應予審查,
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應將其列入董事及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1)提名股東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2)提名股東於停止過戶日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
(3)提名人數超過應選名額
(4)未檢附前述「應檢附資料」所列相關證明文件
(5)被提名人不符法定資格
本公司107年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受理董事及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期
間擬訂為107年03月30日起至107年04月09日止。受理提名處所為台灣半導
體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三段205號11樓,電話:
(02)89131588分機1201→發言人)。
(2)本次股東會得採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其行使方法依公司法第177-1條規定,
將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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