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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半:(更正停止過戶截止日期)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07年股東常會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8-03-27 16:00


第二條第17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3/27

2.股東會召開日期:107/06/15

3.股東會召開地點:宜蘭縣宜蘭市梅洲二路96號(台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廠)


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一)本公司106年度營業報告及107年度營業計劃報告。

(二)審計委員會查核106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三)報告本公司及子公司106年度背書保證、資金貸與他人、

取得或處分資產辦理情形、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情形。

(四)106年度董事酬勞金及員工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五)本公司發行國內第五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執行情形報告。

(六)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報告案。

(七)董事及經理人之績效評估及薪資報酬之內容及數額與績效評

估結果之關聯性及合理性報告案。

5.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一)承認106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二)承認106年度盈餘分配案。

6.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一)解除董事競業禁止限制案。

7.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一)全面改選董事案。

8.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無

9.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0.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7/04/17

11.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7/06/15

12.其他應敘明事項:

(1)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提案限一項並以300字

(包含案由、說明及標點符號在內)為限,提案超過一項或內容超過300字

者,均不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

該項議案討論。審查標準:有下列情事之一,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得

不列為議案:

(1)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2)提案股東於停止過戶日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

(3)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2)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規定,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

向公司提出董事及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董事及獨立董

事應選名額。審查標準:依公司法、證交法及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

及應遵循事項辦法,本公司董事會,對董事及獨立董事被提名人應予審查,

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應將其列入董事及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1)提名股東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2)提名股東於停止過戶日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

(3)提名人數超過應選名額

(4)未檢附前述「應檢附資料」所列相關證明文件

(5)被提名人不符法定資格

本公司107年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受理董事及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期

間擬訂為107年03月30日起至107年04月09日止。受理提名處所為台灣半導

體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三段205號11樓,電話:

(02)89131588分機1201→發言人)。

(2)本次股東會得採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其行使方法依公司法第177-1條規定,

將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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