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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央行:放開外商投資支付機構準入限制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8-03-21 16:30


近日,經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8〕第7号》(以下簡稱《公告》),明确外商投資支付機構的準入和監管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日前,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公告》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放開外商投資支付機構準入限制有何考慮?對支付行業將帶來哪些影響?

改革開放一直是我國支付服務市場發展的主基調。自2010年建立支付業務許可制度以來,我國支付服務市場快速發展。通過業務及技術革新順應消費轉型升級趨勢,支付機構滿足了社會公衆多樣化的支付需求,業務持續快速增長,在小額零售支付服務領域發揮了重要補充作用。2013年至2017年,支付機構處理的業務量從371億筆增長到3193億筆,金額從18萬億元增長到169萬億元,年複合增長率分别達到71%和75%。一些大型支付機構已經“走出去”面向全球客戶提供支付服務。與此同時,随着我國對外開放程度的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外資機構表示希望進入我國支付服務市場。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深化金融改革,擴大金融對外開放,經國務院批準,人民銀行制定并發布了本公告,明确了外商投資支付機構的準入條件和監管政策。


放開外商投資支付機構準入限制,通過對内資、外資同等對待的方式,實現統一的準入标準和監管要求,有助于培育創新驅動的競争新優勢,進一步優化産業結構;有利于營造支付産業公平競争的市場環境,提升支付機構的服務水平;有利于加快中國支付服務市場的改革開放和創新轉型,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

二、在準入和監管方面有哪些基本原則?

一是鼓勵公平競争、促進市場開放。《公告》明确了外資和内資支付機構須遵守相同規定,實現統一的準入标準與監管要求,營造公平的市場競争環境,不斷擴大金融對外開放。

二是防範風險、保障信息安全。《公告》要求外商投資支付機構遵守網絡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确保支付業務基礎設施的安全、穩定和高效運行,防範業務風險,維護經濟社會的穩定運行。

三是合理引導,堅持規範發展。《公告》要求外商投資支付機構的日常運營、風險管理、資金處理、備付金交存等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對支付機構的監管要求,并引導外商投資支付機構的運營管理持續合規,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三、外資機構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應具備哪些條件?

《公告》規定境外機構擬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主體的境内交易和跨境交易提供電子支付服務的,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及準入條件,享受“國民待遇”,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号發布)規定的條件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應具備的條件主要包括:

(1)商業存在。境外機構應當在境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作為申請支付業務許可的主體。

(2)支付業務設施。外商投資支付機構應當在境内擁有安全、規範、能夠獨立完成支付業務處理的業務系統和災備系統。

(3)信息存儲要求。外商投資支付機構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在境内收集和産生的個人信息和金融信息應在境内存儲。

除滿足上述條件,外商投資支付機構還應符合《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号發布)規定的資本實力、主要出資人、反洗錢措施等要求。

四、下一步,中國人民銀行對于外商投資支付機構監管思路是什麽?

人民銀行將繼續堅持“規範創新與促進發展并重,強化安全與提升效率并重,加強監管與提升服務并重”的監管導向,將《公告》與《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号發布)有機結合,共同構成内資、外資支付機構的監管框架,實現内資外資支付機構準入條件和監管政策的統一。

根據《公告》要求,外商投資支付機構在公司治理、日常運營、風險管理、資金處理、備付金交存等方面應當持續符合人民銀行的監管要求。

來源: 中國人民銀行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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