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焱:本公司107年3月21日董事會追認修正後一○六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第三條內容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8-03-21 16:40
第二條第11款
1.事實發生日:107/03/21
2.原公告申報日期:106/12/19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1月10日金管證發字
第1060051395號函要求,修正本公司106年第1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部分條文,並於107年3月21日董事會追認通過。
修訂前條文:
三、認股權人:(一)以認股資格基準當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之正式編制內之
全職員工為限。
修訂後條文:
三、認股權人:(一)以認股資格基準當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係本公司直接
及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50%,具有控制能力者)之正式
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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