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上市同股不同權公司 不受持續不可提高特殊股份限制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8-02-23 17:09
香港聯交所2月23日上市諮詢文件,建議讓海外已上市的同股不同權公司,以第二上市形式在香港上市。然而有關保障小投資者的措施,例如適用於第一上市的部分條款,可以不適用於第二上市企業;例如沒有需要如第一上市一樣,遵守建講中持續施行的不同投票權保障措施,特別是有關不得提高不同投票權股份比例的限制。
聯交所解釋,這些第二上市的公司主要為在美國上市的發行人,而這些公司仍主要受到美國監管;而美國並沒有上述不同投票權限制的規定。要這些公司為了在並非首要交易所上市而更改管治架構不太適合,如果設有此要求,將大大削弱建議中第二上市制度的競爭力。不過,建議規則要求上市申請人須清楚披露其成立所在地的法規,以便投資者對是否投資於這些公司作出知情決定。
為防止監管套利,未獲豁免的大中華發行人(在有關建議設立創新板的諮詢總結刊發後上市的公司),須遵守上述不同投票權保障措施規定。
以第一上市的同股不同權發行人,在保障股東方面,諮詢文件提出申請人上市後,不可在發行一股一票普通股的基礎上,按比例增加不同投票權。不同投票權益人必須在申請人上市時,集體持有申請人已發行股本總額至少10%的相關經濟利益,以確保其持有的經濟利益在一開始時,與其他股東利益一致。為證明他們有需要持有不同投票權,他們在申請人上市時持有的投票權不得超過50%。
不同投票權發行人於交易屏幕上將具有「W」的股份標記,以作識別。
文:周燕芬
更多精彩內容 請登陸財華智庫網 (http://www.finet.com.cn) 財華香港網 (http://www.finet.hk)或現代電視 (http://www.fintv.com)
- 最新遺產稅怎麼算?傳承必知重點有哪些?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