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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股

彰銀案民事求償訴訟 11月25日宣判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11-19 15:44


台新金喪失彰銀經營權向財政部提出民事訴訟,求償一百五十億元,台北地方法院訂於二十五日宣判,判決結果出爐前,官股、民股兩大股東代表隔空放話對嗆。(黃悅嬌報導)

去年十二月彰銀股東會改選董事,泛公股大勝,台新金痛失經營權,採取民事訴訟、聲請假處份及向監察院告狀三途救濟。


台新金在日前法說會中為失去經營權後,自家股票跌幅高於金融股同期表現兩倍而抱屈,

同時也引用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指財政部在彰銀案未盡最大努力溝通協調,要求財政部提出檢討改進;假處分聲請原被高院駁回,但近期最高法院裁定「考量實際需要及保全必要性,應可准許」發回高院重新審理;民事求償一百五十億元部份,則將在十一月二十五號宣判。

立委關切彰銀案發展,質詢財政部萬一敗訴,是否只有上訴一途?財政部長張盛和回應,一定會上訴,捍衛公股權利。『是,我們極力捍衛我們公股的權益。』

張盛和強調,彰銀改選過程,財政部沒有用任何不法手段,台新金希望董事席次讓給他們,但這是股東選舉的結果,他們也沒有權力去轉讓,否則可能面臨小股東的訴訟,台新也沒有什麼損失,這幾年來獲配的股票股利已超過這些。

(圖:取自彰銀網站)

二若敗只有三上,是我們極力扞衛公股權力,(若敗,二零一六下任政府財部也要這訴上訴)下任,我相信會,因這是公股改選也沒有用任何不法手段,完全合法的,股東大會他們主持,中間過程沒有任何意見,我們選贏就訴訟,當然要捍衛,,下任政府?/,我也不知誰當部長,但我想應該,這個就事理來講,積爭取權益每個部長都要這樣做的。

台新金,民事求償一百五十億元,重取,哪個合理,第一個152讓給他,取得,股東選的結果我們沒有力權讓,面臨眾小股東的訴訟.(兩不合理,貼夫人又折兵)已到訴阰,一讓,237做不到,第二損失,沒什麼損失,獲利,分配股票股利已超過這些.

針對台新金控本(104)年11月17日法人說明會引用監察院本年10月7日調查報告與同日臺灣最高法院裁定內容,並宣稱該公司股價超跌之原因等相關評論,財政部特別說明如下:

監察院調查報告係就財政部未盡最大努力溝通協調,且對於媒體報導或台新金控指陳事項,未積極主動對外澄清,而要求財政部提出檢討改進,並無指涉財政部有任何違法情事;而最高法院裁定內容係就台新金控得否藉由財政部改派在彰化銀行之代表董事以取得彰化銀行經營權,請高等法院就「假處分理由」更為詳盡說明,該案仍在高等法院審理中,外界實不宜妄加揣測裁定結果。

財政部再次重申,財政部94年7月5日新聞稿,係基於公股管理機關立場,就彰化銀行規劃該次增資案所做公股政策說明,並非向特定人或不特定人表示訂立私法契約之提議或承諾;同年月21日函文則係配合彰化銀行該次增資案,向該行說明財政部之公股管理方向及請其配合辦理事項之回文,並非對彰化銀行或彰化銀行以外之任何第三人為締約之表示。簡言之,上開新聞稿及函文均非私法上意思表示,復因台新金控並非該函文之受文對象,即與財政部無任何意思表示之往來,自無成立契約之可能。

財政部再次重申,彰化銀行第24屆董事之選舉結果,係經該公司最高意思機關─股東會,由全體股東本於自由意志所為之決議,且該次股東會全程由主席台新金控代表主持,所有過程公開、合法,選舉結果自不應因少數股東異議而予變更,更非由少數股東私下協議所能取代,全體股東均應予以尊重。而台新金控就本案所提民事訴訟案件,業於本年10月28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開庭辯論終結,訂於11月25日宣判,財政部仍籲請各界靜待判決結果,切勿依片面之辭而自行擅加評論。

對於彰化銀行之經營,財政部定當本於職責,全力維護公股權益,並督請公股代表善盡善良管理人之責,持續謀求彰化銀行員工、客戶及股東之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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