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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

歐盟裁定:Uber是交通運輸公司 不是數位企業

鉅亨網張祖仁 報導 2017-12-20 19:09


根據歐洲最高法院的一項劃時代的裁決:Uber 是一家出租車公司。

歐洲法院(ECJ)週三裁定,美國的共乘車 APP 是一家運輸公司,而不是數位公司。這項判決各方期待已久,預計將會對整個歐洲 Uber 的監管產生重大影響。


一位 Uber 發言人在電子郵件中表示:「任何裁決都不會改變我們已經根據運輸法在大多數歐盟國家運作的現況,但是仍有數百萬歐洲人被禁止使用像我們這樣的 APP。」

Uber 長期以來一直認為自己是一個「信息社會服務」,通過他們的 APP 中介來連接司機和乘客。這種微妙的分類有助於保護這個數十億美元的新創企業不受國家法規監管,意味著它已經自認為在歐盟單一市場跨境經營的數位服務。

然而,歐洲幾個國家的政府認為,美國公司應該被視為出租車公司,就像其他成千上萬的公司一樣,它也必須遵守歐洲的交通法規。

歐洲法院的決定意味著 Uber 必須面臨多達 28 個成員國的監管。

onefinestay 聯合創始人兼 CEO Greg Marsh 週三接受《CNBC》採訪時表示,Uber 的大部分司機「真正實現」了這家公司的價值,而共乘服務在消費者中顯然是「非常受歡迎」。

「如果大多數人想以消費者的身分使用它,而且也有很大比例的人想要以司機的身份參與它,那麼要說我們應該阻止它的運作似乎有點不太自由化。」他補充說明。

我們是怎麼走到今天的?

2014 年,巴塞隆納的一家名為「精英出租車」的集團要求該市法院對 Uber 在該國的業務實施處罰。該協會聲稱,Uber 正在與精英出租車的司機進行不公平競爭,尤其是 UberPop 服務,該服務允許未經許可的司機通過該 APP 接載乘客。

這件案子最終提告至歐盟最高法院 -- 歐洲法院(ECJ)定奪。

辯護律師 Maciej Szpunar 在 5 月表示,他認為 Uber 不是「信息社會服務」。這段話被認為是這意味著其服務中的非電子部分是「經濟獨立」的。在 Uber 的案例中,司機必需是「經濟獨立」的。另一個需要考慮的因素是 Uber 是否提供整個產品。例如,一個線上零售商有一個網站或 APP 用以運送其銷售的貨物。在 Uber 的案例中,這意味著它主要雇用司機。Uber 說,其司機不為公司工作,是獨立的。

歐洲法院顧問說,Uber 不符合這兩個條件,因此是運輸公司。

優步的歐洲挑戰

Uber 5 年前在歐洲推出,此後與監管機構以及傳統的出租車公司發生了一些衝突,這些公司不斷向這個市值約 660 億美元的美國公司抗議。

例如在英國倫敦,Uber 就向法院提出上訴,稱法庭上的司機必須通過嚴格的英語考試。在意大利,羅馬的一個法庭決定暫停這個 APP,但是這個禁令現在已經被更高一級的法庭終止了。而在丹麥,Uber 在 3 月表示將由於新的規定而關閉其在該國的業務。

不過,該公司已經與監管機構合作取得了進展。它在歐盟大多數國家仍然運作,在柏林和馬德里禁用 UberX 後,去年重新啟動了 UberX,並遵守當地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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