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政府大稅改 台商快點看過來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10-13 17:55
荷蘭新政府在 10 日公告稅改提案,替新政府未來 4 年稅改藍圖提出大綱,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部執業會計師周黎芳今 (13) 日說明,過往台商慣用荷蘭控股合作社(Cooperative)+責任有限公司 (BV) 的兩層控股架構投資荷蘭,以規避荷蘭股利匯出扣繳稅款。但新稅制賦予 BV 匯出股利直接可適用免稅規定,公司即可考慮消除 Cooperative 而僅保留 BV。
周黎芳說明,荷蘭新政府公告稅務改革提案,主要內容包括:(1)、 逐年調降公司稅,超過課稅所得額 200 萬歐元部分,適用公司稅稅率從 25% 調降到 24% (2019 年)、22%(2020 年) 及 21%(2021 年)
(2)、消除股利扣繳稅款 - 就荷蘭 BV(有限公司) 及 NV(可上市的有限公司) 匯發至歐盟地區或與荷蘭有簽定租稅協定國家(如台灣),其荷蘭匯出股利將在符合特定條件下,降到 0%。
(3)、重新檢討控股型態的合作社 (Cooperative) 給付的股利,是否給予免扣繳規定。
(4)、對於荷蘭公司支付權利金及利息,加徵扣繳稅款。
(5)、增加利息費用扣抵限制:荷蘭借款方利息費用扣抵上限為 100 萬歐元或 EBITA(稅前、息前、折舊及攤銷費用前淨利)的 30%。
(6)、將虧損扣抵後抵年限目前從 9 年限縮到 6 年
(7)、針對研發優惠稅制下(innovation box regime),研發成果獲利(如權利金收入)適用稅率從 5%提高到 7%
對於荷蘭政府的稅改制度,周黎芳表示, 荷蘭其實是台商進入歐洲市場的門戶,許多台商公司慣在荷蘭註冊營業稅並在荷蘭設立發貨倉,將貨物銷售往歐洲地區,而在當地未設立子公司。
在全球反避稅風潮下,在荷蘭設有發貨倉庫是否仍可主張是中荷租稅協定下的準備性或輔助性活動,而得以適用常設機構排除條款,不在當地繳所得稅,已有疑慮。
特別是若台商在歐洲常駐有銷售人員,而該等人員直接隸屬於台灣總公司,可能增加台灣在當地產生常設機構 (permanent establishment) 而需繳稅的風險。
伴隨著台灣企業所得稅稅率將提高到 20%,公司應整體評估在歐洲進行銷售及其他商業活動,重新調整現行交易安排,像是在荷蘭設立子公司,由台灣總公司先銷售給荷蘭子公司,再由荷蘭子公司銷售到歐洲各地子公司或分公司,以避免構成常設機構的風險。
周黎芳認為台商也可以搭配集團控股架構的規劃,以有營運實質的荷蘭公司投資美洲或歐洲地區,充分善用荷蘭廣泛的租稅協定網路,降低股利或利息匯出的稅率,並為海外資金調度增加一彈性,並取代現行台商慣用租稅天堂作為資金調度的調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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