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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光伏企業被點名 歐盟稱違反價格承諾

鉅亨網新聞中心

◎每經記者 查道坤 發自南京

歐盟委員會日前發布的一份檔案中提議,將昱輝陽光、中盛光電與阿特斯從中歐光伏組件最低價格(MIP)中除名,原因是三家公司的行為已違反MIP協議。


這意味,如果歐盟的指責得到確認,這三家公司未來可能被排除在歐盟市場之外。

對此,阿特斯、中盛光電在昨日(3月11日)均發表聲明稱,公司一直遵循中歐光伏的各項協定,並且遵守既定的價格承諾,積極配合歐委會的實地核查,公司並未違反價格承諾。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獲取的歐盟公佈的《關於監督實施的調查披露檔案》認為,中盛光電售出的在承諾書範圍內的組件是作為太陽能電站的一部分,將商品和勞務捆綁銷售,但這部分組件並沒有列在提交給歐盟委員會的季報中。

檔案還稱,中盛光電以完整太陽能電站的形式銷售構成品平行出售,這符合協議,但向相同的客戶平行出售品與服務並不符合。當組件作為完整太陽能電站中的一部分出售時,交叉補償可以發生,因此歐盟委員會認定中盛光電違反了MIP要求。

昱輝陽光則被指除使用其自身在中國的能外,還通過大量無關的第三方國家與美國的OEM網絡進行組件裝配,后者使用的電池並不在承諾書範圍內,超出了歐盟委員會監管的範圍。

此外,歐盟委員會發現阿特斯向數個客戶提供特定利益,卻並未依據協議呈現在提交給委員會的季度財報上。報告發現,這些利益是從銷售價格中有效扣除的,已違反最低價格承諾。

光伏行業專家趙玉文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按照歐盟的規定,這三家企業都有申辯的機會。歐盟的這種指控,只是針對這三家企業,對中國出口歐盟的光伏品整體並沒有影響。”

中盛光電錶示,公司重點發展光伏業鏈下游業務,以電站開發及工程總承包(EPC)為主,組件銷售為輔,有別於一般以組件銷售為主的光伏企業。鑒於對中盛這類業務模式的監管難度,歐委會在核查中可能生偏差,並非是因為中盛違反了價格承諾。

對此,中盛光電給《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發來的回應稱,“歐盟委員會所的電站其實是我們的EPC業務,公司已通過客戶以及相關第三方數據來證實,我們的組件價格是遵守相關協議的,但如果歐委會提出異議,那麼我們今后就採購其他第三方的組件來做EPC項目。”

阿特斯則表示,將向歐委會證明,其是嚴格遵循價格承諾協議的規定內容和程序進行組件銷售和商業運作的。

“阿特斯所有的商務行為和會計原則完全遵守美國SEC的規則和各經營地有關商業競爭的法律和法規,包括按照中歐達成的價格承諾協議的規定內容和程序進行組件銷售。歐委會所作的任何決定將不會對阿特斯2015年全年的業績生重大影響。”阿特斯投資者關係總監EdJobs先生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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